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9570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30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 |
- [
- {
- "page_number": 0,
- "text": "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n重新招标\n招标文件\n招标编号:T221100130656\n招 标 人 :中 国 长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n招 标 代 理 :三 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n2022 年 11 月"
- },
- {
- "page_number": 1,
- "text": "目录\n第一章 招标公告.............................................................................................................................................1\n一、招标条件...........................................................................................................................................1\n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1\n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n四、招标文件的获取...............................................................................................................................2\n五、投标文件的递交...............................................................................................................................2\n六、开标时间及地点...............................................................................................................................2\n七、其他...................................................................................................................................................2\n八、监督部门...........................................................................................................................................5\n九、联系方式...........................................................................................................................................5\n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n1. 总则....................................................................................................................................................12\n2. 招标文件............................................................................................................................................15\n3. 投标文件............................................................................................................................................16\n4. 投标....................................................................................................................................................19\n5. 开标(新平台支持使用谷歌、360、火狐浏览器开标).............................................................19\n6. 评标....................................................................................................................................................21\n7. 合同授予............................................................................................................................................21\n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2\n9. 纪律和监督........................................................................................................................................22\n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n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n评标办法前附表.....................................................................................................................................32\n1.评标方法...........................................................................................................................................35\n2.评审标准...........................................................................................................................................35\n3.评标程序...........................................................................................................................................35\n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8\n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1\n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4\n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47\n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03\nI"
- },
- {
- "page_number": 2,
- "text": "第六章 图纸.................................................................................................................................................111\n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12\n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23\n一、投标函...........................................................................................................................................125\n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6\n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129\n四、投标保证金...................................................................................................................................130\n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2\n六、技术方案.......................................................................................................................................133\n七、项目管理机构...............................................................................................................................135\n九、资格审查资料...............................................................................................................................139\n十、投标关键技术、部件、设备及材料来源表..............................................................................145\n十一、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46\nII"
- },
- {
- "page_number": 3,
- "text": "第一章 招标公告\n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宜昌市\n一、招标条件\n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n源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三峡国际招标有\n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n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n规模:/\n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n(001)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重新招标;\n三、投标人资格要求\n(001 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重新招标)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n(1)资质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n及以上资质(对应新版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n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对应新版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n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n(2)业绩要求:2017 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签\n订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供水管道敷设的安装调试业绩(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n(3)人员要求:拟任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n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聘用单位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n证);提供拟任项目经理2021 年6月以来连续6 个月的投标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n明;\n(4)财务要求:2020~2021年度财务无连续亏损(须提供2020年、2021 年经审\n计的财务报表);\n(5)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处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n期限内;\n(6)其他要求: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n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n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n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1"
- },
- {
- "page_number": 4,
- "text":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n获取时间:从2022年11月18日18时00分到2022 年11月27日17时00分。\n获取方式:详见本招标公告“七、其他”。\n五、投标文件的递交\n递交截止时间:2022 年12月9 日10时00分\n递交方式:本次投标文件的递交采用网上提交的方式,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n前上传至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s://eps.ctg.com.cn/ 递\n交状态显示为“递交成功”)。\n六、开标时间及地点\n开标时间:2022 年12月9 日10时00分\n开 标 地 点 :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新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 网 址 :\nhttps://eps.ctg.com.cn/)网上开标。\n七、其他\n1.招标条件\n本招标项目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重新招标已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n来自自筹资金,招标人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三峡国际招标有\n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n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n2.1 项目概况\n三峡左右岸电站水系统设备已投运 10 余年,为更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需根据\n原有设计及实际需求对厂房水系统进行优化。\n左右岸电站厂房水系统包含消防水系统和清洁水系统(即厂房其他设备用水)。\n消防水系统包括:消防供水管路、室内消防栓、室外消防栓、机组消防水,主变消\n防水、电缆廊道消防水、透平油库消防水等。\n清洁水包括:深井泵润滑水、主轴密封水、中央空调用水、廊道和蜗壳冲洗水、生\n活用水(洗手池和卫生间)等。\n目前消防水系统和清洁水系统共用一根供水干管,消防设备维修需停供水干管时,\n会影响其他设备用水,特别是影响机组主轴密封供水。\n依据现行相关规范对左右岸电站厂房水系统进行改造,将消防水系统和其他设备用\n水分开,便于设备分类管理和分段检修维护,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n2"
- },
- {
- "page_number": 5,
- "text": "左右岸下副厂房▽67.0m 层下游侧增加 1 根 DN300 的清洁水干管(高程为\n69.90m),清洁水干管经过所有机组段和安Ⅲ段,在首末2 个机组段与原有的DN350\n消防水干管连接,新增干管在每个机组段设置1个DN300的隔断用蝶阀。\n各个机组段的设备用水(包括主轴密封用水,深井泵润滑水,空压机冷却水)从接\n入DN350的消防水干管修改为接入新增的DN300清洁水干管,而原消防水系统支管维\n持不变,仍接在DN350的消防干管上。\n2.2 招标范围\n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招标范围主要包括:左右岸电站 67m层清洁水干管\n(DN300)安装;清洁水干管阀门和支架安装;设备用水(主轴密封水,空压机冷却水,\n深井泵润滑水等)旧支管拆除;设备用水支管安装,支管阀门和支架安装等。\n具体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等。\n2.3 工期要求\n合同总工期760日历天。计划开始日期:2022 年12月30日(实际开始日期以招\n标人通知进场时间为准,总工期不变)。\n2.4 项目承包方式\n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方式。\n3.投标人资格要求\n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本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n4.招标文件的获取\n4.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见本招标公告“四、招标文件的获取”。\n4.2 招标文件仅提供电子版,售价人民币500 元,售后不退。\n4.3 有意向的投标人须登录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nhttps://eps.ctg.com.cn/,以下简称“新平台”,服务热线电话:400-665-1995转2)进行\n免费注册成为注册供应商。\n4.3.1 针对已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旧电子采购平台(网址:\nhttp://epp.ctg.com.cn/,以下简称“旧平台”)拥有账号的供应商用户,可直接通过注册旧\n平台时预留手机号采取“忘记密码”重置密码的方式进行登录,如操作提示错误,可联系\n平台服务热线处理;\n4.3.2 针对未在旧平台注册过账号的供应商用户,可直接通过新平台注册入口提交\n信息申请入库,经审核通过后成为新平台投标用户。\n3"
- },
- {
- "page_number": 6,
- "text": "4.4 参与本项目须登录新平台,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售时间内,在“投标管理-我要\n参与”页面点击【立即参与】按钮后,跳转至“投标管理-我的项目”页面,点击本项目上\n的【购买文件】按钮,按照提示指引完成支付操作。投标人仅可选择在线支付(单位或\n个人均可)完成标书款支付,请严格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支付,若支付成功,新平台会根\n据银行返回的交易结果自动开放招标文件下载权限。\n4.5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招标文件的费用支付,否则将不\n能获取未支付成功标段的招标文件,也不能参与相应标段的投标,未及时按照规定在新\n平台完成招标文件费用支付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n4.6 本项目招标文件购买发票将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形式开具,开票单位为\n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公司,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潜在投标人在新平台“投\n标管理-标书订单”中自行申领下载。\n5.电子身份认证\n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离线制作(签章、加密)、网上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需上\n传至新平台并提交)、开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均需要使用CA 电子钥匙(标书\n购买阶段无需使用CA 电子钥匙)。新平台CA 电子钥匙须在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n司指定网站办理(以下简称“北京 CA”,网址:https://esign.ctg.com.cn,服务热线:\n010-58515511/4007001900,办理周期约为5 个工作日),请潜在投标人及时办理,以\n免影响投标,由于未及时办理CA 电子钥匙影响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n已在旧平台注册并在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网站\n(https://ixin.itrus.com.cn/s/sanxia)办理的CA 电子钥匙及电子印章不适用于新平台,\n须按新平台要求重新办理。\n6.投标文件的递交\n6.1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见本招标公告“五、投标文件的递交”。\n6.2 本次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至新平台(递交状态显\n示为“递交成功”)。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n7.发布公告的媒介\n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n(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新电子采购平台\n(https://eps.ctg.com.cn)上发布。\n8.特别提示\n4"
- },
- {
- "page_number": 7,
- "text": "8.1 招标人定于 2022 年 11月4 日上午9:30 时在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三峡水利\n枢纽运行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处集合组织现场踏勘。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可自愿\n参加。交通工具自备,食宿自理,安全自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参与踏勘人员需现场\n提供以下信息:①身份证正反扫描件;②7日内行程码截图(无中高风险地区行程);\n③湖北省健康码绿码截图;④24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上材料发送至踏勘联系\n人邮箱:li_hao@ctg.com.cn;踏勘联系人:李先生,联系方式:13997739726。超时\n发送、未发送或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愿放弃踏勘。\n8.2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时间为每工作日 8:00~12:00,14:00~17:30,请投标人优先\n选择电子邮件方式联系。\n八、监督部门\n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传真:0717-6767648。\n九、联系方式\n招 标 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 1号\n招标代理机构: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n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 1号\n联 系 人:赫女士\n电 话:0717-6767185\n电子邮件:he_xulan@ctg.com.cn\n5"
- },
- {
- "page_number": 8,
- "text":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n招 标 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1.1.2 招标人\n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1号\n招标代理机构: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n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 1 号\n1.1.3 招标代理机构 联 系 人:赫女士\n电 话:0717-6767185\n电子邮件:he_xulan@ctg.com.cn\n1.1.4 项目名称 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重新招标\n1.1.5 合同履约地点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枢纽管理区\n1.2.1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n1.2.2 出资比例 100%\n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n详见招标公告。\n1.3.1 招标范围\n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n详见招标公告。\n1.3.2 工期\n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n质量标准:合格\n1.3.3 质量要求\n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n投标人资质条件、能\n1.4.1 详见招标公告。\n力和信誉\n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n1.4.2\n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n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详见本章1.5款招标工程类收\n1.5 费用承担\n费标准\n□ 不组织\n1.9.1 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详见招标公告\n踏勘集中地点:详见招标公告。\n不召开\n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n召开地点:/\n投标人提出问题的\n1.10.2 /\n截止时间\n招标人书面澄清的\n1.10.3 /\n时间\n 不允许\n1.11 分包\n□ 允许\n不允许\n1.12 偏离 □ 允许,偏离范围:\n偏离幅度:\n构成招标文件的其\n2.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如有)\n他材料\n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投标截止日期17天前\n6"
- },
- {
- "page_number": 9,
- "text":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n标文件的截止时间\n2.2.2 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或澄清答疑文件(如有)\n投标人确认收到招\n2.2.3 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n标文件澄清的时间\n投标人确认收到招\n2.3.2 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n标文件修改的时间\n构成投标文件的\n3.1.1 投标文件澄清答复\n其他材料\n最高投标限价或其\n3.2.3 7250821.55元(大写:柒佰贰拾伍万零捌佰贰拾壹元伍角伍分)\n计算方法\n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n□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n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n投标文件应附上一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n人民币15万元。\n1. 递交形式\n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不接受银行保函、汇票、\n支票或现钞等其他方式。\n通过银行电汇、银行转账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不接受银行\n保函、汇票、支票或现钞等其他方式。\n2.递交办法\n潜在投标人登录新平台,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首页列表栏中\n点击项目-标段上的“递交保证金”按钮以生成保证金支付订单,\n然后点击“支付”按钮完成保证金的缴纳操作。其中:\n潜在投标人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登录电子\n3.4.1 投标保证金\n采购平台,在付款方式中选“电汇”以获取该标段的保证金收款账\n号。潜在投标人须通过银行汇款将保证金汇至该账号下(一个\n标段对应一个唯一的保证金收款账号,汇款前请务必核对号码\n与金额);汇款成功后电子采购平台会根据银行的结果通知自\n动更新保证金到账状态,潜在投标人可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在“费\n用管理-订单列表/支付列表”查看。\n3.递交时间\n投标人须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成功汇至到招标\n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上(即新平台所提供的与投标标段相对应\n的保证金汇款账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n4.退还信息\n投标人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及中标服务费交纳承诺书》\n在新平台投标客户端【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pdf”】通道上传并\n加盖电子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n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n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保证金本金,并退还投标保证金利\n息;\n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供履约\n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担保(如招标文件有要求)、由招标代理机构扣除中标服务费\n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含利息部分的余额退还(如不足,需在\n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中标服务\n费由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n用发票。\n7"
- },
- {
- "page_number": 10,
- "text":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n投标人提供“利息费用(资金占用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退\n还投标保证金利息。\n投标保证金利率按收取保证金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n款利率计息。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利息的金\n额也算至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投标保证金按存放期间计\n算利息,全年按360天计算,存放期间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n收到保证金之日起计算至退还日前一天止。\n近年财务状况的年\n3.5.2 2年,2020年-2021年\n份要求\n近年完成的类似项\n3.5.3 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n目的年份要求\n近年发生的诉讼及\n3.5.5 仲裁情况的年份要 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n求\n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不允许\n3.6\n投标方案 □ 允许\n本条款补充内容如下:\n(1)投标人应按照新平台的要求,在新平台上完成CA电子钥\n匙绑定,使用投标客户端制作、签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客\n户端可在新平台首页“帮助中心-工具下载”栏目中下载并安装,\n操作手册见“帮助中心-操作手册”栏目);\n(2)投标人须在新平台上下载招标/澄清文件数据包(.ebid格\n式)并将其导入投标客户端,在投标客户端上填写投标专用表\n单、上传投标文件,使用已绑定的CA电子钥匙进行电子签章\n和评标条款的关联操作,加密后生成最终的投标文件包(.etnd\n格式)和密码串文件(.txt格式,密码串文件由投标人自行保管,\n用于CA介质损坏等紧急情况下的“其他方式解密”);\n3.7.3 投标文件的编制\n(3)【投标专用表单】通道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五、\n投标报价表”要求填写(如数据不一致时,以电子签章版的投标\n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数据为准);\n【投标文件-“主pdf”】通道上传PDF版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n件封面加盖电子公章及电子法人代表章;\n【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pdf”】通道上传“投标保证金承诺”和“投\n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及中标服务费交纳承诺书”并加盖电子公章;\n【投标文件-“附件”】通道上传可编辑版的投标文件(word,excel\n报价表)(如可编辑的投标文件与电子签章版的投标文件内容\n不一致时,以电子签章版为准)、其他附件(招标文件要求投\n标人提供的视频文件、设计图纸等情况适用)。\n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用\n适配于新平台的CA电子钥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投标人的企\n业CA电子印章(下同)和(或)法定代表人CA电子印章(下\n同);\n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除外)要求盖章处\n3.7.4\n要求 仅需联合体牵头人按要求加盖电子印章即可。\n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由联合体各方盖单位公章后将扫描件\n上传。\n授权委托书(如有)须提供双方签字的扫描件,所附证明文件\n均要求扫描件。\n8"
- },
- {
- "page_number": 11,
- "text":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n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新平台进入本项目的【项目工\n作台】,插入加密本项目投标文件时使用的同一把CA电子钥\n递交的投标文件格\n4.3.1 匙,在“投标开标”环节上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包(.etnd格式)\n式\n并完成递交操作,当递交状态显示为“递交成功”时,表示本项目\n已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n(1)本项目以新平台下载的招标文件数据包为准制作投标文\n件;\n(2)若本项目发布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且涉及数据包变更,\n则原招标/澄清文件数据包失效,须将最新版本的澄清文件数据\n包(.ebid格式)导入投标客户端后再重新生成投标文件,并在\n递交的投标文件版\n4.3.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最新版的加密投标文件包(.etnd格式)至\n本\n新平台,否则视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n(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包中应包含一式两份投标文件,即\n电子签章版和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可编辑版;\n(4)中标人再合同谈判前向招标人免费提供纸质文件(一套正\n本,4套副本)。\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n请投标人于开标时间前至少10分钟登录新平台、插入与加密投\n5.1 开标时间\n标文件时使用的同一把CA电子钥匙(投标人务必保证开标结\n束前该电子钥匙在有效期内),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等候开标。\n招标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n中标候选人公示及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n7.2\n中标结果公示 司新电子采购平台(https://eps.ctg.com.cn)上公示中标候选人\n和中标结果,其中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n□ 否\n 是,履约担保的递交时间:合同签订前\n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金。\n7.5.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n开具履约担保的银行:须招标人认可,否则视为投标人未按招\n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n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合同签订之前。\n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n□ 否\n 是。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n中标人是否应向招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n10.1 标人提交农民工工 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金。\n资支付担保 投标人须在投标时提供相关承诺,具体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格\n式附件十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提交承诺函”。\n地方政府对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10.2 施工用水、用电 施工用水、用电由招标人免费提供。\n招标人不提供弃渣场,投标人自行处理,但必须满足相关管理\n10.3 弃渣场\n要求,弃渣运距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n1. 未在新平台上注册过的投标人,应通过新平台\n(https://eps.ctg.com.cn,服务热线电话:400-665-1995转2)\n上的注册通道免费申请成为新平台注册供应商(请务必妥善保\n10.4 电子注册 存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及登录密码);\n2. 未进行注册的投标人,将无法进行投标报名并获取进一步的\n信息。\n3. 新平台CA电子钥匙须同时办理两把,分别对应投标人电子\n9"
- },
- {
- "page_number": 12,
- "text":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n公章、电子法定代表人章。本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加密、递\n交、开标等活动均须使用同一把CA电子钥匙完成,涉及投标\n文件电子签章(此环节须分别插入两把钥匙完成电子公章、电\n子法定代表人章的签署)、加密生成投标文件包及密码串文件、\n登录新平台递交投标文件包、开标解密投标文件、确认开标报\n价等。投标人须在北京CA指定网站(https://esign.ctg.com.cn/,\n服务热线:010-58515511/4007001900)办理适配于新平台的\nCA电子钥匙。请潜在投标人及时办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n3日前确认电子钥匙的使用可靠性,未办理及确认导致的影响\n投标或投标文件被拒收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n具体方法:将鼠标悬停在新平台(https://eps.ctg.com.cn)首页\n右侧“CA”图标上,点击弹框中的【立即办理】按钮,按照页面\n的指引流程完成注册与缴费。(温馨提示:北京CA电子钥匙\n办理周期从申请信息审核通过计算5个工作日完成(不含邮寄\n时间)。已办理电子钥匙的请核对有效期,务必保证开标结束\n前,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用的CA电子钥匙在有效期内,如\n不满足时限,请提前办理延期并使用新的CA电子钥匙完成投\n标文件的制作、签章、加密、递交、解密及报价确认等操作!)\n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n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n10.5 知识产权\n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n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n投标人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n10.6\n标准\n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须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和规\n章:\n(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n(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n国家法律法规和\n10.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n规章\n(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n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n(5)《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n(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23号)\n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须遵守以下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相\n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关管理制度:\n10.6.2 有限公司相关管理 (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的有关通\n制度 知(旧平台(http://epp.ctg.com.cn)“通知通告”栏目,新平台\n(https://eps.ctg.com.cn)“供应商评价”专栏)\n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中涉及个人违反廉\n10.7 举报 洁自律规定的,可通过招标公告中的招标采购监督电话等方式\n举报\n为便于潜在投标人全面、及时、准确获取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等重要文件,投标\n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定期登陆新平台(https://eps.ctg.com.cn)获取相关信息。\n10.8\n若投标人未按本款规定办理,投标人将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未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的实\n质性内容而被否决的风险。\n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电子采购平台使用费(如有)发票将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形\n式开具,开票单位为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公司,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n10.9\n潜在投标人在新平台上自主下载。\n投标人缴纳的中标服务费、招标文件及电子采购平台使用费(如有)和递交的投标保\n10"
- },
- {
- "page_number": 13,
- "text":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n证金将由招标代理机构总部账户统一收取,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支\n付。中标服务费、招标文件及电子采购平台使用费(如有)等相关发票由招标代理机\n构具体承担招标项目实施的各分支机构开具,并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注册所在地申报缴\n纳增值税。\n11"
- },
- {
- "page_number": 14,
- "text": "1. 总则\n1.1 项目概况\n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n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n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1.5 本招标项目合同履约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n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3 招标范围、工期要求和质量要求\n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1.4 投标人资格要求\n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n表。\n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n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n(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n和各成员方权利义务;\n(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n质等级;\n(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标段一中投标。\n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n(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n(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n(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n12"
- },
- {
- "page_number": 15,
- "text": "(4)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n(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n(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n或者其他利害关系;\n(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n(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n(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n(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n(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n(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n(13)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n(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n(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n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n(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n名单;\n(1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n执行人名单;\n(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n(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查询结果为准);\n(19)处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n(2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n1.4.4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n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一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n项目投标。\n1.5 费用承担\n投标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本项目招标工作由\n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n理机构支付,收费类别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金额按照下表(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n13"
- },
- {
- "page_number": 16,
- "text": "标准)计算执行。投标人投标费用中应包含拟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服务费,\n该费用在投标报价表中不单独列出。\n中标服务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n扣付。投标保证金不足支付中标服务费用时,中标人应补足差额。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中\n标服务费用后,向中标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服务费发票。\n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中标服务费后不因中标金额的变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价\n格变化、合同终止等情形而进行调整。\n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n中标金额(万元) 工程类 货物类 服务类\n100以下 1.00% 1.5% 1.5%\n100-500 0.70% 1.1% 0.8%\n500-1000 0.55% 0.8% 0.45%\n1000-5000 0.35% 0.5% 0.25%\n5000-10000 0.20% 0.25% 0.1%\n10000-50000 0.05% 0.05% 0.05%\n50000-100000 0.035% 0.035% 0.035%\n100000-500000 0.008% 0.008% 0.008%\n500000-1000000 0.006% 0.006% 0.006%\n1000000以上 0.004% 0.004% 0.004%\n注: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类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900万元,\n计算中标服务收费额如下:\n100×1.0%=1.0万元\n(500-100)×0.7%=2.8万元\n(900-500)×0.55%=2.2万元\n合计收费=1.0+2.8+2.2=6万元\n1.6 保密\n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n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n1.7 语言文字\n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n释。\n1.8 计量单位\n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n14"
- },
- {
- "page_number": 17,
- "text": "1.9 踏勘现场\n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n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n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n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n损失。\n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n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n1.10 投标预备会\n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n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n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以电子文件\n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n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n问题的澄清,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n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n1.11 分包\n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n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n件。\n1.12 偏离\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n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n2. 招标文件\n2.1 招标文件的组成\n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n第一章 招标公告\n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n第三章 评标办法\n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n15"
- },
- {
- "page_number": 18,
- "text":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n第六章 图纸\n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n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n2.1.2 根据本章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n2.2 招标文件的澄清\n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n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新平\n台上以电子文件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n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新平\n台上以电子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n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n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n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新平台\n接收该澄清,本项目将根据新平台的澄清确认记录默认潜在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n2.3 招标文件的修改\n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在新平台上以电子文件形式修改招标文件,\n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n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n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新平\n台接收该澄清,本项目将根据新平台的澄清确认记录默认潜在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n件。\n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n2.4.1 对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的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受理。具体要求见本\n章第9.5款规定。\n3. 投标文件\n3.1 投标文件的组成\n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n(1)投标函;\n(2)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n16"
- },
- {
- "page_number": 19,
- "text":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n(4)投标保证金;\n(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6)技术方案;\n(7)项目管理机构;\n(8)拟分包(外购)项目情况表;\n(9)资格审查资料;\n(10)投标关键技术、部件、设备及材料来源表;\n(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n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n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n3.2 投标报价\n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n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n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2\n款的有关要求。\n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n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n3.3 投标有效期\n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n标文件。\n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新平台上以电子文件形式通\n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n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n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n3.4 投标保证金\n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n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n的组成部分。\n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n17"
- },
- {
- "page_number": 20,
- "text":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n证金。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n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n(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n(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n定提交履约担保。\n3.5 资格审查资料\n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n件。\n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n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验收报告\n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n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n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n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货物合同的相关情况,并\n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n知前附表。\n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3.5.5 项规\n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n3.6 备选投标方案\n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n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n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n选投标方案。\n3.7 投标文件的编制\n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n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n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n3.7.2 所有投标文件均需使用阿拉伯数字从前至后逐页编码。\n18"
- },
- {
- "page_number": 21,
- "text": "3.7.3 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格式进行编制。\n3.7.4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4. 投标\n4.1投标文件的递交\n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n(上传投标文件包时使用的 CA 电子钥匙须与在投标客户端上加密投标文件时使用的\nCA 电子钥匙为同一把,且在有效期内)。\n4.1.2 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要求,在“新平台”的对应标段下完成加密后投标文件的递交\n操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新平台<https://eps.ctg.com.cn>“帮助中心-操作手册”栏目)。\n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n4.1.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未成功上传至新电子采购平台,招标人不予受\n理。\n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n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n投标文件。\n4.2.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成功后要撤回投标文件的,需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n间到达前登录新平台,在对应标段上进行“撤回投标”的操作(撤回投标后,该投标人不\n会进入开标程序)\n4.2.3 投标人如要修改投标文件,须在修改后重新生成加密的投标文件包并登录新\n平台重新完成递交操作。\n4.3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n4.3.1 递交至新平台的投标文件包版本: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4.3.2 递交的投标文件版本: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5. 开标(新平台支持使用谷歌、360、火狐浏览器开标)\n5.1 开标时间(适用于电子开标)\n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通过新平台开标大厅对本项目进\n行电子开标。投标人于开标时间前至少 10 分钟登录新平台、插入与加密投标文件时使\n用的同一把CA 电子钥匙(投标人务必保证开标结束前该电子钥匙在有效期内),进入\n本项目开标大厅等候开标。\n19"
- },
- {
- "page_number": 22,
- "text": "5.2 开标程序(适用于电子开标)\n5.2.1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平台开标大厅,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n(1)监督人员检查新平台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情况(若投标人不足 3 家,招标\n人在开标大厅内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本项目流标并退出开标大厅);\n(2)进行电子开标,投标人须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时的 CA 电子钥匙,待主持人下\n发解密指令后,在1 小时内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完成解密操作,若CA 电子钥匙无\n法解密,可使用随投标文件包一并生成的密码串文件(文件类型为.txt)进行解密;\n(3)显示开标一览表;各投标人使用解密时的 CA 电子钥匙,待主持人下发报价\n确认指令后,在 10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完成签字确认操作,否则视同投标人默认开标结\n果;\n(4)开标结束。\n5.2.2若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本项目开标结束前在开标大厅内通过“开\n标异议”窗口提出,由开标工作人员进行记录。\n5.2.3 若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若因\n投标人之外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均未解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排除故障后另行通知开标\n时间,所有参与方免责。\n5.2.4 投标人解密过程出现任何问题时,请第一时间联系新平台热线客服\n(400-665-1995转2)处理;新平台开标大厅内提供“在线沟通”窗口,投标人可通过此\n窗口向招标代理机构反馈开标进展情况(如是否解密等)。\n5.3电子招投标应急管理措施\n当新平台出现下列紧急情形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排除故障后另行通知开标时间,所\n有参与方免责:\n(1)系统服务器或数据库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正常使用;\n(2)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n(3)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n(4)其它无法进行正常电子开标的情形。\n5.4 开标后注意事项\n(1)从开标之日起到授予合同为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联系渠道和规定的内容\n与招标人进行澄清和提供补充资料外,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评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就投\n标事项进行联系。如果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人评标的有关信息或干扰评标,一\n20"
- },
- {
- "page_number": 23,
- "text": "经查实,招标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否决其投标。\n(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应保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通讯方式畅通,\n届时注意接收评标澄清问题清单(如有),澄清将在新平台上进行。\n6. 评标\n6.1 评标委员会\n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n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n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n(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n(2)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n(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n(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n处罚或刑事处罚的;\n(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n6.2 评标原则\n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n6.3 评标\n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n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n7. 合同授予\n7.1 定标方式\n本招标项目定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没有规定的,招标\n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n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n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n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n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n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和方法\n进行审查确认。\n21"
- },
- {
- "page_number": 24,
- "text": "7.4 中标通知\n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n书。\n7.5 履约担保\n7.5.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n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和时间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n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n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n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n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n分予以赔偿。\n7.6 签订合同\n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n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n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n超过部分予以赔偿。\n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n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n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n8.1 重新招标\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将重新招标:\n(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名的;\n(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n(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情形。\n8.2 不再招标\n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作\n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n9. 纪律和监督\n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n22"
- },
- {
- "page_number": 25,
- "text":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n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n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n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n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n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人评标的有关信息,一经查\n实,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n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n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n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n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n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n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n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n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n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n9.5 异议处理\n9.5.1 异议必须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实名提出,在下述异议提出有效期\n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为保证正常的招标秩序,异议人须按本章第 9.5.2 项要求\n的内容提交异议:\n(1)对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n(2)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开标结束前在开标大厅内提出;\n(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n9.5.2异议书应当在新平台“异议管理”界面完成提交操作。异议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n内容:\n(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n(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异议事项必须具体);\n(3)相关请求及主张(主张必须明确,诉求清楚);\n(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线索必须有效且能够查证,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n效,且能够支持异议人的主张或者诉求)。\n23"
- },
- {
- "page_number": 26,
- "text": "9.5.3 异议人是投标人的,异议书应加盖投标人的企业 CA 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CA\n电子印章。异议人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属于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n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属于其他组织或\n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n9.5.4 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了合格异议书的异议事项进行处\n理,并于收到异议书3 日内做出形式答复。异议书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n的、异议书内容或者形式不符合本章第9.5.2项要求的,招标人可不受理。\n9.5.5 招标人对合格异议书的异议事项做出处理后,通过新平台向异议人发出正式\n的异议答复函。异议人若无新的证据或者线索就所提异议事项再提出异议,招标人将不\n予回复。除开标外,异议人自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3 日内应在新平台对异议答复函进行\n接收确认,若超过此时限,则视同异议人同意答复意见,招标及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n9.5.6 经招标人查实,若异议人以提出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的,阻碍或者\n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人将对异议人作出如下处理:\n(1)如果异议人为投标人,将异议人的行为作为不良信誉记录在案。如果情节严\n重,给招标人带来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n自异议处理结束之日起3年内禁止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n(2)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记录在案。\n9.6 投诉\n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n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n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n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24"
- },
- {
- "page_number": 27,
- "text":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n(项目名称)\n开标一览表\n招标编号: 标段名称:\n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n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备 注\n1\n2\n3\n4\n5\n6\n7\n8\n9\n……\n备注:\n记录人: 监督人:\n25"
- },
- {
- "page_number": 28,
- "text":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n项目问题澄清通知\n编号:\n(投标人名称):\n现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审查贵单位投标文件后所提出的澄清问题在新平台上\n(网址:https://eps.ctg.com.cn/)发给贵方,请贵方在收到该问题清单后逐一作出相应\n的书面答复,澄清答复文件的签署要求与投标文件相同,并请于 年 月 日 时\n前将澄清答复文件在新平台上传。此外该澄清答复文件电子版还应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传\n给我方,邮箱地址: @ctg.com.cn。未按时送交澄清答复文件的投标人将\n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n附:澄清问题清单\n1、\n2、\n……\n招标\n评标委员会\n年 月 日\n26"
- },
- {
- "page_number": 29,
- "text":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n(项目名称)问题的澄清\n编号:\n(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n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n1、\n2、\n……\n投标人: (企业CA 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CA 电子印章\n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n年 月 日\n27"
- },
- {
- "page_number": 30,
- "text": "附件四:中标候选人公示\n(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公示\n(招标编号: )\n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n公示开始时间 公示结束时间\n第一中标 第二中标 第三中标\n内容\n候选人 候选人 候选人\n1.中标候选人名称\n2.投标报价\n3.质量\n4.工期\n5.评标情况\n6.资格能力条件\n姓名\n7.项目负责人情况 证书名称\n证书编号\n8.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n以书面形式实名在新平台(https://eps.ctg.com.cn)“异议管理”界面提出。异议人是投标人的,异议书应加\n盖投标人的企业CA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CA电子印章。异议人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属于法人的,异\n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属\n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对于\n无异议人名称和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无具体异议事项、主张不明确、诉求不清楚、无有效线索和相关\n证明材料的异议将不予受理)。\n28"
- },
- {
- "page_number": 31,
- "text": "中标结果公示\n(招标人名称)根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定和推荐,并经过\n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本项目中标人如下:\n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中标人名称\n招 标 人:\n招标代理机构: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n年 月 日\n29"
- },
- {
- "page_number": 32,
- "text": "附件五:中标通知书\n中标通知书\n(中标人名称):\n在 (招标编号: )招标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n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此次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定,本项目贵公司中标,中\n标金额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的 日内与 联系\n合同签订事宜。\n请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向我公司回函确认。谢谢!\n合同联系人:\n联系电话:\n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n年 月 日\n30"
- },
- {
- "page_number": 33,
- "text": "附件六:确认通知\n确认通知\n(招标人名称):\n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招\n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n特此确认。\n投标人: (企业CA 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年 月 日\n31"
- },
- {
- "page_number": 34,
- "text":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n评标办法前附表\n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n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n投标函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n投标函签字盖章 或加盖单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具有有效的授权委\n形式评 托书\n2.1.1\n审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n联合体投标人(如\n不适用\n有)\n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n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n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n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n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n资格评 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n2.1.2\n审标准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n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n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n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n情形 形”\n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n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n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n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n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n响应性\n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n2.1.3 评审标\n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范围及数量\n准\n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未按此报价的投标将被否\n投标报价表 决;\n施工用水用电由招标人免费提供,计取水电费用的投标将\n被否决。\n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n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n商务部分:15%\n评分权重构成\n2.2.1 技术部分:40%\n(100%)\n投标报价:45%\n以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0.97作\n为本次评审的评标价基准值B。并应满足计算规则:\n(1)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超过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评\n标价和一个最低评标价;\n评标价基准值计算 (2)当同一企业集团多家所属企业(单位)参与本项目投\n2.2.2\n方法 标时,取其中最低评标价参与评标价基准值计算,无论该\n价格是否在步骤(1)中被筛选掉;\n(3)依据(1)、(2)规则计算B值后,如参与计算的\n投标人不少于3名,去掉高于B值×130%(含)的评标价,\n重新按本步骤计算一次B值。\n32"
- },
- {
- "page_number": 35,
- "text": "评标价:指投标人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不含增\n值税)。\n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偏差率Di=100% ×(投标人评标价 - 评标价基准值)/评\n2.2.3\n计算公式 标价基准值\n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权重\n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的得\n以往类似项目业\n60分,每增加一项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加10 5%\n绩、经验\n分,满分100分\n根据三峡集团公司最新发布的年度工程施工类供\n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统一评分,A、B、C三个\n商务部\n等级信用得分分别为100、85、70分。如投标人\n分评分 信用评价 3%\n2.2.4(1) 初次进入三峡集团公司投标或报价,由评标委员\n标准\n会根据其以往业绩及在其他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n(15%)\n合理确定本次评审信用等级。\n评价投标人2020、2021年财务状况。(评分结\n财务状况 2%\n果分为A~D四个档次)\n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审(评分结果分为A~D四\n报价的合理性 5%\n个档次)\n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基础施工方法、\n程序、工序衔接的合理性;施工进度、强度分析\n施工组织设计 10%\n的合理性及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安排是否满足\n工期需要。评分结果分为A~D四个档次\n对本项目的特点、难点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评\n施工重难点分析 8%\n分结果分为A~D四个档次。\n主要设备、材料的 对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档次、规格型号进行评\n6%\n品牌 价。评分结果分为A~D四个档次。\n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n技术部\n主要管理人员 职称、业绩进行评价。评分结果分为A~D四个 6%\n分评审\n2.2.4(2) 档次。\n标准\n保证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环保、\n(40%) 施工质量、安全和\n水保实施措施,防灾应急措施,对周边已有设施 8%\n文明施工\n的保护措施等。评分结果分为A~D四个档次\n1.所有施工所涉及的关键技术、设备、部件及原\n材料的来源是否清晰、完整。\n投标关键技术、设 2.所有施工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权属\n备、部件及材料的 是否清晰,是否标明自主知识产权、第三方许可、 2%\n来源及供应可靠性 国外实体控制的知识产权情况。\n3.根据列报情况评审供应可靠性。\n(评分结果分为A~D四个档次)\n当0<Di≤3%时,每高1%扣1分;\n当3%<Di≤6%时,每高1%扣2分;\n当6%<Di,每高1%扣4分;\n当-3%<Di≤0时,不扣分;\n报价部\n当-6%<Di≤-3%时,每低1%扣1分;\n分评审\n2.2.4(3) 投标报价得分 当-9%<Di≤-6%时,每低1%扣2分;\n标准\n当Di≤-9%时,每低1%扣3分;\n(45%)\n满分为100分,最低得60分。\n上述计分按分段累进计算,当入围投标人评标价与评标价\n基准值B偏差率处于分段计算区间内时,分段计算按内插\n法等比例计扣分。\n33"
- },
- {
- "page_number": 36,
- "text": "初步评 初步评审短名单的\n3.1.1 不适用\n审 确定\n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评标价基准值的方法,从所有通过初\n详细评 步评审的投标人中选择最接近基准值的6 名投标人进入短\n详细评审名单的确\n3.2.1 审名单 名单,其中4 名低于基准值,2 名高于基准值,若数量不\n定标准\n的确定 能满足上述要求,则从其他报价最接近的投标人中递补。\n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6 名,则按实际数量选取。\n详细评 投标报价的处理规\n3.2.2 按本章3.1.5规定处理\n审 则\n34"
- },
- {
- "page_number": 37,
- "text": "1.评标方法\n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n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照本章3.4.1 项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n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n2.评审标准\n2.1 初步评审标准\n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n2.2.1 分值构成\n(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2.2.2 评标价基准值计算\n评标价基准值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2.2.3 偏差率计算\n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2.2.4 评分标准\n(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3)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3.评标程序\n3.1 初步评审\n3.1.1 初步评审短名单的确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n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n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n(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n35"
- },
- {
- "page_number": 38,
- "text":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n(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n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n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n(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n(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n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n3.1.5 评标委员会将参考招标人现阶段掌握的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评审。\n3.1.6 经初步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不足 3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是否具有竞争性进\n行评审,因有效投标不足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n经初步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只有一家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本项目评\n标继续进行,但不评分。\n3.2 详细评审\n3.2.1详细评审短名单确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3.2.2投标报价的处理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3.2.3 评分按照如下规则进行。\n(1)评分由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方式进行,参加评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单独打分。\n凡未记名、涂改后无相应签名的评分票均作为废票处理。\n(2)评分因素按照A~D 四个档次评分的,A 档对应的分数为100~90(含90),\nB 档 90~80(含 80),C 档 80~70(含 70),D 档 70~60(含 60)。评标委员会\n讨论进入详细评审投标人在各个评审因素的档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宜在讨论后决定的评\n分档次范围内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宜在评分档次范围内打分,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n分结果有不同看法,也可超档次范围打分,但应在意见表中陈述理由。\n(3)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汇总方法,参与打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超过 5 名(含 5\n名)以上时,汇总时去掉单项评价因素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剩余样本的算术\n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得分。\n(4)评分分值的中间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评\n分分值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n3.2.4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n评估得分。\n36"
- },
- {
- "page_number": 39,
- "text":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n(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n(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n(4)投标人综合得分=A+B+C。\n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n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n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n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n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n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n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n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n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n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n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n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n3.4 评标结果\n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如下规\n则推荐中标候选人:记商务、技术、报价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T。如存在商务、技\n术得分之和高于T 且报价低于T的投标人,则将其中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n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在其他投标人中依次推荐不超过2 名中标\n候选人。如不存在商务、技术得分之和高于T且报价低于T 的投标人,则按照综合得分\n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n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当技术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n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n37"
- },
- {
- "page_number": 40,
- "text":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n项目编号:\n合同编号:\n工 程 施 工 合 同\n合同名称: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重新招标\n发包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承包方:\n签订地点:\n38"
- },
- {
- "page_number": 41,
- "text":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n发包人(全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承包人(全称):\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n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n(一)工程概况\n工程名称: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重新招标;\n工程地点:\n(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n1、\n2、\n3、\n(三)合同工期\n开工日期:20 年 月 日\n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n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n(四)质量标准:\n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验收\n(五)合同价款\n合同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n税前工程造价:人民币(大写) 元(¥ ),销项增值税额:人民币(大\n写) 元(¥ ),增值税税率: 。\n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因增值税税率变化\n而调整,增值税税额将随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而同步调整,合同含税总价相应调整。\n(六)组成合同的文件\n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n2)中标通知书;\n3)评标及合同预谈判中有关问题的澄清函、会谈记录(纪要)等;\n1"
- },
- {
- "page_number": 42,
- "text": "4)合同条款;\n5)经评标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n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参见招投标文件)\n7)图纸。\n8)投标书;\n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上列顺序在先者为准。\n(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招标文件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n(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n程质量保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要求对本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n(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n付的款项。\n(十)合同生效\n合同订立时间: 20 年 月 日\n合同订立地点:\n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表在此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章,签字且承包人提交\n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之日起本合同生效。\n(十一)合同份数\n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叁份(包括正本壹份),\n承包人执叁份(包括正本壹份)。\n2"
- },
- {
- "page_number": 43,
- "text": "本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为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清洁水系统改造重新招标,由下列\n各方签署:\n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n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n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n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n住所(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 住所(注册地):\n路1号B 座\n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建管中 联系地址:\n心6楼\n邮政编码:443133 邮政编码:\n经办人:谢淮东 经办人:\n联系电话:0717-6763106 联系电话:\n传真:0717-6763243 传真:\n开户银行: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n账号:00102460216619 账号:\n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1110000710930405L\n开票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 1 开票地址:\n号\n电子邮箱:xie_huaidong@ctg.com.cn 电子邮箱:\n网站: 网站:\n3"
- },
- {
- "page_number": 44,
- "text":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n一般约定\n1.\n1.1 词语定义\n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n1.1.1 合同\n(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n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n合同文件。\n(2)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n(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n(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n(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n(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n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n(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n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n(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n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n(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n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n(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n(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n(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n(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n(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n包人。\n(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n法人或其他组织。\n(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n4"
- },
- {
- "page_number": 45,
- "text": "的全权负责人。\n1.1.3 工程和设备\n(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n(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n(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n施工设备。\n(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n(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n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n(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n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n(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n(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n(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n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n(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n(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n1.1.4 日期\n(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n(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n(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n款、第11.4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n(4)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n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n(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n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n(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n(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n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n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n5"
- },
- {
- "page_number": 46,
- "text": "(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n的合同总金额。\n(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n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n(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n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n(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n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n方式支付的金额。\n(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n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n(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n价计价付款。\n(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n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n1.1.6 其他\n(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n式。\n1.2 语言文字\n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n1.3 法律\n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n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n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n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n(1)合同协议书;\n(2)中标通知书;\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n(4)专用合同条款;\n6"
- },
- {
- "page_number": 47,
- "text": "(5)通用合同条款;\n(6)技术标准和要求;\n(7)图纸;\n(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9)其他合同文件。\n1.5 合同协议书\n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n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n位章后,合同生效。\n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n1.6.1 图纸的提供\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n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n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n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n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n1.6.3 图纸的修改\n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n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n1.6.4 图纸的错误\n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n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n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n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n1.7 联络\n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n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n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n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n7"
- },
- {
- "page_number": 48,
- "text": "手续。\n1.8 转让\n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n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n1.9 严禁贿赂\n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n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1.10 化石、文物\n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n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n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n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n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n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n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1.11 专利技术\n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n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n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n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n内。\n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n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n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n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n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n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n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n8"
- },
- {
- "page_number": 49,
- "text": "发包人义务\n2.\n2.1 遵守法律\n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n引起的任何责任。\n2.2 发出开工通知\n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n2.3 提供施工场地\n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n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n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n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n2.5 组织设计交底\n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n2.6 支付合同价款\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n2.7 组织竣工验收\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n2.8 其他义务\n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n监理人\n3.\n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n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n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n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n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n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n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n而减轻或解除。\n9"
- },
- {
- "page_number": 50,
- "text": "3.2 总监理工程师\n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n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n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n3.3 监理人员\n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n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n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n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n人。\n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n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n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n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n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n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n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n3.4 监理人的指示\n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n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n理人员签字。\n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n应按第15条处理。\n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n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n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n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n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监理\n人员处取得指示。\n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n10"
- },
- {
- "page_number": 51,
- "text":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n3.5 商定或确定\n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n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n后审慎确定。\n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n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n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n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n承包人\n4.\n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n4.1.1 遵守法律\n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n引起的任何责任。\n4.1.2 依法纳税\n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n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n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n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n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n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n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n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n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n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n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n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n11"
- },
- {
- "page_number": 52,
- "text":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n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n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n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n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n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n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n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n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n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n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n发包人为止。\n4.1.10 其他义务\n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n4.2 履约担保\n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n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n4.3 分包\n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n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n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n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n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n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n本。\n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n4.4 联合体\n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n连带责任。\n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n12"
- },
- {
- "page_number": 53,
- "text":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n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n成员全面履行合同。\n4.5 承包人项目经理\n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n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n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n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n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n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n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n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n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n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n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n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n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n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n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n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n列人员:\n(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n(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n(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n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n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n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n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n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n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n13"
- },
- {
- "page_number": 54,
- "text":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n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n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n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n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n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n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n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n疗设施。\n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n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n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n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n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n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n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n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n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n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n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n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n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n4.11 不利物质条件\n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n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n括气候条件。\n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n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n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n由发包人承担。\n14"
- },
- {
- "page_number": 55,
- "text": "材料和工程设备\n5.\n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n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n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n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n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n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n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n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n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n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n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n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n设备。\n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n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n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n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n由此增加的费用。\n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n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n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n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n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n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n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n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n15"
- },
- {
- "page_number": 56,
- "text": "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n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n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n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n承包人承担。\n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n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n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n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6.\n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n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n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n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n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n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n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n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n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n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n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n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n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n16"
- },
- {
- "page_number": 57,
- "text": "交通运输\n7.\n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n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n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n7.2 场内施工道路\n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n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n担相应费用。\n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n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n7.3 场外交通\n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n人承担。\n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n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n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n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n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n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n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n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n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n7.6 水路和航空运输\n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n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n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n17"
- },
- {
- "page_number": 58,
- "text": "测量放线\n8.\n8.1 施工控制网\n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n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n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n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n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n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n点移交发包人。\n8.2 施工测量\n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n器、设备和其他物品。\n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n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n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n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n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n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n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n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n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n用。\n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n9.\n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n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n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n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n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n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n18"
- },
- {
- "page_number": 59,
- "text":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n(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n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n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n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n监理人审批。\n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n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n管理。\n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n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n具。\n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n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n和财产安全。\n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n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n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n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n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n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n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n9.3 治安保卫\n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n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n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n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n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n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n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n19"
- },
- {
- "page_number": 60,
- "text":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n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n9.4 环境保护\n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n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n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n审批。\n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n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n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n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n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n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n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n染饮用水源。\n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n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n9.5 事故处理\n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n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n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n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n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n进度计划\n10.\n10.1 合同进度计划\n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n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n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n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n20"
- },
- {
- "page_number": 61,
- "text": "划,报监理人审批。\n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n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n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n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n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n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n开工和竣工\n11.\n11.1 开工\n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n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n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n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n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n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n11.2 竣工\n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n中写明。\n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n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n10.2款的约定办理。\n(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n(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n(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n(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n(5)提供图纸延误;\n(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n(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n21"
- },
- {
- "page_number": 62,
- "text":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n求发包人延长工期。\n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n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n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n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n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n补缺陷的义务。\n11.6 工期提前\n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n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n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n暂停施工\n12.\n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n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n(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n(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n(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n(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n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n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n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n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n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n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n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n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n22"
- },
- {
- "page_number": 63,
- "text": "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n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n求。\n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n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n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n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n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n支付合理利润。\n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n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n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n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n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n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n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n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n款的规定办理。\n工程质量\n13.\n13.1 工程质量要求\n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n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n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n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n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n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n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n23"
- },
- {
- "page_number": 64,
- "text":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n报送监理人审批。\n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n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n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n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n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n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n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n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n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n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n定应负的责任。\n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n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n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n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n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n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n重新检查。\n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n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n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n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n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n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n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n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n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n24"
- },
- {
- "page_number": 65,
- "text":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n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n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n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n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n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n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n润。\n试验和检验\n14.\n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n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n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n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n记录。\n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n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n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n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n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n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n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n包人合理利润。\n14.2 现场材料试验\n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n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n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n25"
- },
- {
- "page_number": 66,
- "text": "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n14.3 现场工艺试验\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n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n报送监理人审批。\n变更\n15.\n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n行变更。\n(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n(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n(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n(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n(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n15.2 变更权\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n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n15.3 变更程序\n15.3.1变更的提出\n(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n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n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n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n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n(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n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n(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n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n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n26"
- },
- {
- "page_number": 67,
- "text": "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n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n(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n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n变原变更意向书。\n15.3.2 变更估价\n(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n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n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n(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n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n料。\n(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n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n15.3.3 变更指示\n(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n(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n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n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n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n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n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n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n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n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n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n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n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n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n27"
- },
- {
- "page_number": 68,
- "text": "发出变更指示。\n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n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n15.6 暂列金额\n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n15.7 计日工\n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n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n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n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n(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n(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n(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n(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n(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n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n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n15.8 暂估价\n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n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n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n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n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n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n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n费用列入合同价格。\n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n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n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n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n28"
- },
- {
- "page_number": 69,
- "text": "价格调整\n16.\n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n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n(1)价格调整公式\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n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nF F F F\nt1 t2 t3 tn\n△P=P [A+{B ×—+B ×—+B ×—+…+B ×—}-1]\nO 1 2 3 n\nF F F F\n01 02 03 04\n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nP 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nO\n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n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n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B ;B ;B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n1 2 3 n\n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n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nt1 t2 t3 tn\n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n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n01 02 03 0n\n的价格指数。\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n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n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n(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n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n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n(3)权重的调整\n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n29"
- },
- {
- "page_number": 70,
- "text":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n(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n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n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n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n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n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n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n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n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n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n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n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n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n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n计量与支付\n17.\n17.1 计量\n17.1.1 计量单位\n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n17.1.2 计量方法\n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n约定执行。\n17.1.3 计量周期\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n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n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n(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n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n(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n30"
- },
- {
- "page_number": 71,
- "text":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n(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n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n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n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n(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n照执行。\n(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n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n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n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n(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n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n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n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n(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n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n(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n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n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n料。\n(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n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n测。\n(4)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n程量。\n17.2 预付款\n17.2.1 预付款\n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n31"
- },
- {
- "page_number": 72,
- "text": "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n须专用于合同工程。\n17.2.2 预付款保函\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n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n金额相应递减。\n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n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n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n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n17.3 工程进度付款\n17.3.1 付款周期\n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n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n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n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n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n(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n(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n(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n(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n(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n(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n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n(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n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n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n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n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n32"
- },
- {
- "page_number": 73,
- "text":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n成的该部分工作。\n(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n同条款的约定办理。\n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n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n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n付款中支付或扣除。\n17.4 质量保证金\n17.4.1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同时退还履约保函。\n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n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n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n人。\n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n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n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n17.5 竣工结算\n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n(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n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n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n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n(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n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n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n(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n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n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n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n33"
- },
- {
- "page_number": 74,
- "text":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n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n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n(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n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n(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n17.6 最终结清\n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n(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n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n(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n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n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n(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n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n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n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n意。\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n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n人。\n(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n(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n竣工验收\n18.\n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n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n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n34"
- },
- {
- "page_number": 75,
- "text": "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n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n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n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n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n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n(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n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n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n(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n(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n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n(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n(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n18.3 验收\n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n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n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n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n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n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n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n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n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n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n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n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n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n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n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n35"
- },
- {
- "page_number": 76,
- "text":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n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n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n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n行验收的除外。\n18.4 单位工程验收\n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n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n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n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n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n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n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n18.5 施工期运行\n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n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n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n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n19.2款约定进行修复。\n18.6 试运行\n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n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n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n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n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n18.7 竣工清场\n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n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n(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n(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n36"
- },
- {
- "page_number": 77,
- "text":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n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n(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n理;\n(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n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n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n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n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n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n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n离施工场地。\n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n19.\n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n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n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n19.2 缺陷责任\n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n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n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n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n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n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n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n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n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n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n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n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n37"
- },
- {
- "page_number": 78,
- "text": "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n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n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n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n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n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n保安和保密规定。\n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n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n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n证金。\n19.7 保修责任\n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n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n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n保险\n20.\n20.1 工程保险\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n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n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n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n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n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n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n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n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n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n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n38"
- },
- {
- "page_number": 79,
- "text":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n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n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n20.4 第三者责任险\n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n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n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n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n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n中约定。\n20.5 其他保险\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n理保险。\n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n20.6.1 保险凭证\n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n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n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n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n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n20.6.3 持续保险\n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n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n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n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n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n(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n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n(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n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n39"
- },
- {
- "page_number": 80,
- "text": "付。\n20.6.6 报告义务\n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n不可抗力\n21.\n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n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n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n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n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n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n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n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n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n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n的证明。\n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n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n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n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n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n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n(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n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n(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n(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n(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n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n(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n40"
- },
- {
- "page_number": 81,
- "text": "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n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n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n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n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n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n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n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n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n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n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n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n违约\n22.\n22.1 承包人违约\n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n(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n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n(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n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n(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n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n(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n期延误;\n(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n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n(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n(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n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n41"
- },
- {
- "page_number": 82,
- "text":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n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n(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n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n和(或)工期延误。\n(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n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n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n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n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n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n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n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n(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n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n(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n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n(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n人造成的损失。\n(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n(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n的约定办理。\n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n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n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n办理转让手续。\n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n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n42"
- },
- {
- "page_number": 83,
- "text": "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22.2 发包人违约\n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n(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n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n(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n(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n(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n(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n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n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n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n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n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n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n(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n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n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n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n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n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n(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n(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n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n(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n(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n(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n(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n43"
- },
- {
- "page_number": 84,
- "text":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n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n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n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n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n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n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n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n索赔\n23.\n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n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n向发包人提出索赔:\n(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n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n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n(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n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n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n(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n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n(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n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n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n(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n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n(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n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n人。\n44"
- },
- {
- "page_number": 85,
- "text":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n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n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n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n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n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n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n23.4 发包人的索赔\n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n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n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n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n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n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n争议的解决\n24.\n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n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n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n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n(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n(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24.2 友好解决\n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n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n24.3 争议评审\n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n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n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n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n45"
- },
- {
- "page_number": 86,
- "text": "请人和监理人。\n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n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n人。\n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n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n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n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n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n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n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n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n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n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n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n46"
- },
- {
- "page_number": 87,
- "text":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n一般约定\n1.\n1.1 词语定义\n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n1.1.2.1 发包人: 。\n1.1.2.2 监理人: 。\n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n姓 名: 。\n联系电话: 。\n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n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n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n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n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n其他工作的当事人。\n1.1.3 工程和设备\n1.1.3.2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n程设备)。\n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主体工程和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辅助工\n程和设施(不包括施工设备)。\n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n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n1.1.3.1 永久占地: 。\n1.1.3.1 临时占地: 。\n1.1.4 日期\n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n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n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n偿责任的期限。\n47"
- },
- {
- "page_number": 88,
- "text": "1.1.6 其他\n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n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n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n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n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n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n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n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n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n和(或)专用合同条款。\n1.1.6.5 专用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开工通知”、“暂停通知”、“复工通知”等同于监理规\n范中的“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n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n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n(1)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经确认的澄清答复文件及合同谈判备忘录);\n(2)中标通知书;\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n(4)专用合同条款;\n(5)通用合同条款;\n(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7)技术标准和要求;\n(8)图纸;\n(9)投标文件。\n(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n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n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n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n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n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n48"
- },
- {
- "page_number": 89,
- "text": "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n1.5 合同协议书\n合同生效的条件: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n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n1.6.1 图纸的提供\n(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n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n(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 款\n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n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n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n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n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n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n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n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n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n由承包人承担。\n(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工程开工\n前五天之内提供监理人认可的开工所需要的首批图纸。\n(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3 份。\n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n(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n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n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1、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合同工程所需要的\n所有标准或者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询。\n(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要求提供文件的通知后5 日内。\n(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式3 份。\n(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5 日内。\n(5)其他约定:如果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某些工艺或工作目前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n49"
- },
- {
- "page_number": 90,
- "text": "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n人的指示执行。\n1.6.3 图纸的修改\n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n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n承包人不能以监理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要求多次修改图纸为由提出除图纸工作\n量增加以外的任何索赔。小范围的设计修改以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大范围的设\n计修改以设计修改图的形式修改。\n1.7 联络\n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n(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n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n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n(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n(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n(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n(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n(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n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 项的约定,\n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n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n(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n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n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n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n不签收。\n(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n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n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n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n50"
- },
- {
- "page_number": 91,
- "text": "发包人义务\n2.\n2.3 提供施工场地\n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n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n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n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n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指招标图纸所示范围内的区域,承包人可在此范\n围布置施工临时工程。在此范围以外的临时场地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行\n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n2.5 组织设计交底\n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n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n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n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n组织这类设计交底。\n监理人\n3.\n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n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1)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2)\n所有涉及工程计量、价款结算和调整;(3)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n(4)确定索赔额;(5)确定延长竣工日期。\n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n并及时通知承包人。\n3.1.4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n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n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n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随后及时通知发包人。\n3.1.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玩忽职守、\n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n中。\n51"
- },
- {
- "page_number": 92,
- "text": "3.1.6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n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n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n3.1.7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建立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范\n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n3.1.8 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n3.1.9 监理人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n3.3 监理人员\n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n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n3.3.5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须经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n3.4 监理人的指示\n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n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n3.4.6 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可以发出口头指令,\n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人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n监理人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人的上述书面确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n监理人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 天之内没有以书面\n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人书面确认。\n3.6 监理人的宽恕\n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n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n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n承包人\n4.\n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n4.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n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n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的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n发包人或监理人员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n52"
- },
- {
- "page_number": 93,
- "text":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降低\n企业资质的处罚。\n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n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n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n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n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n(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n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n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中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包\n括: 。\n(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n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n者确定。\n4.1.10 其他义务\n(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n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n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n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n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n的设计工作内容: 。\n(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n4.2 履约担保\n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n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n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n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n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是本\n合同的附件。\n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n53"
- },
- {
- "page_number": 94,
- "text":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n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n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时间,当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发生延期时\n(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7 天内重新提交一份等金额的履约担\n保,新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n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n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并提供满足要求的质\n量担保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n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n4.2.4 通知义务\n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n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n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n求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n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n4.3 分包\n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n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n(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n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n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n(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n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n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n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n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n(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n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n(4)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n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54"
- },
- {
- "page_number": 95,
- "text":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n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n并在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n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n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n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n书中载明。如上述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符,且未按照专用条款 4.7.1项办理人员更换程\n序,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不足以弥补\n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将向承包人追偿差额部分。\n4.5.5 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履约进行考核并纳入承包人信用评价。\n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n4.6.2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符。为完成合\n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n要的下述人员:\n(1)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n(2)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n(建质[2008]91号)配备专职的安全员;\n(4)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n或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n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n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n4.6.3 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如需更换,必须提前 7 天\n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n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n4.7.1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果需要\n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必须通过发包人批准。\n4.7.2 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n不称职,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于七日内撤回\n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n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n55"
- },
- {
- "page_number": 96,
- "text": "4.7.3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即使\n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也将按每更换 1 人次向承包人收取 50000.00元。若出现项目经理\n(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发包人将按每发现1 人次向承包人\n收取5000.00元的约定违约金。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n负责人),或以上人员长期不到位未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发包人将按\n更换1人次向承包人收取 10000.00元。\n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n4.8.7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 7 日前,向发包人递交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的农民工\n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在施工期间,如果出现因承包人拖欠其雇佣的人员工资的情\n况,发包人有权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向其雇佣的人员支付工资。如果在全部工程\n完工验收后3个月,承包人没有拖欠其雇佣人员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无息退还此农民工\n工资支付保函。\n4.11 不利物质条件\n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n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n材料和工程设备\n5.\n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n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n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n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n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n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n八“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n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n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10天。\n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n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九“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n56"
- },
- {
- "page_number": 97,
- "text":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n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6.\n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见《技术标准与和要求》。\n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见《技术标准与和要求》 。\n6.1.3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n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n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n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n6.1.4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n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n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见《技术标准与和要求》。\n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技\n术标准与和要求》。\n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n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n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n用于合同工程。\n交通运输\n7.\n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n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发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n7.2 场内施工道路\n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n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n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n纳任何费用。\n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n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n57"
- },
- {
- "page_number": 98,
- "text": "测量放线\n8.\n8.1 施工控制网\n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n合同执行阶段根据承包人施工需求而定。\n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n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n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后1个月内 。\n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n9.\n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n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施工安全措施开始前 7 天 。\n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n9.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n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n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n9.2.9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编制安全生产费\n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n9.2.10 承包人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管理制度,确定消防\n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n9.2.11 承包人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n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n9.3 治安保卫\n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n卫职责。\n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n9.4 环境保护\n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施工环保措施开始前 7 天 。\n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天内给予批复。\n9.4.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并防止由于其作业方法\n导致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伤害和受损。该项按常\n58"
- },
- {
- "page_number": 99,
- "text": "规进行的保护工程费用已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n9.4.8 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n的要求和规定。\n(1)文明施工扬尘整治中做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确保建设工地不制尘。\n(2)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n须设置冲洗设置、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洁施工现场;“六不\n准”,即:不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n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n(3)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及噪声扰民控制责任制,负责协调并落实施工现\n场扬尘污染防治及噪声扰民控制责任。\n(4)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及噪声扰民控制各项技术\n措施。\n(5)对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工程,须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临边洞口需有安全防\n护。如果不能封闭的,应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扫保洁及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n9.5 事故处理\n9.5.1 承包人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如发\n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相关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不\n得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事故。\n9.5.2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根据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事\n故调查处理结果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n9.5.3 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n事故责任。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其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n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事故责任。\n9.5.4 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按其\n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和其它有关\n费用。\n9.5.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n59"
- },
- {
- "page_number": 100,
- "text": "进度计划\n10.\n10.1 合同进度计划\n(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n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含资金流计划)并报送监理人。承包\n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技术标准与和要求》 。\n(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n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n(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技术标\n准与和要求》。\n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前7天 。\n(4)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n理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分部工程施工计划实施。\n(5)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监理人的要求以网络图或横道图形式编制,并应包括每\n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n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n(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监理人指示后 7\n天内 。\n(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后的7 天内 。\n(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后的7 天内 。\n开工和竣工\n11.\n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n11.3.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n(1)若发生通用条款第11.3项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n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n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 10.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n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n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n(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n法实现工程按期竣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n60"
- },
- {
- "page_number": 101,
- "text": "束后的7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n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n程序批准给子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n(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n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n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n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①日降雨量大于 50mm 的降雨日超过 2 天;\n②六级以上台风灾害;③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 3 天;④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n大于 3 天;⑤造成工程损害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⑥其他异常\n恶劣气候灾害。\n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n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n延长的工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n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n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n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n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5000元/天。\n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违约金,\n在结算时一并扣除。\n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总结算价款的 3%。\n11.6 工期提前\n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n暂停施工\n12.\n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n(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通用条款。\n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n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n61"
- },
- {
- "page_number": 102,
- "text": "支付合理利润。\n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2.4.1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n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n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n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n12.4.4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n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n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n工程质量\n13.\n13.1 工程质量要求\n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n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合理利润。\n13.1.4 如果本工程的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本合同文件规\n定的标准执行。\n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n13.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n发包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n件后7天内。\n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n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质量检查前7天。\n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见《技术标准与和要求》。\n发包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质量报表后3日内 。\n13.4 发包人的质量检查\n承包人应当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发包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n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见合同通用条款。\n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n13.5.1 发包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前48小时。\n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n13.6.3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承\n62"
- },
- {
- "page_number": 103,
- "text": "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n13.7 质量争议\n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n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n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n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n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n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n试验和检验\n14.\n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n14.1.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共同进行检验和交\n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国家规范及相关规\n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n由承包人承担。\n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n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n14.1.5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技术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n管部门现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材料等的检验和试验以及出具试验报告;除非政府相关\n文件另有规定,所有检验和试验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完成,试验室的委托应经\n过监理人认可。\n这类检验和试验项目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见《技术标准与和要求》。\n所有检验和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样品准备、送检、试验室委托、试验报\n告准备等等。\n所有见证试验和检验须委托由监理人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见证试验委托合同中应明\n确见证试验的行为、过程和结果必须完全对监理人负责,任何试验结果应直接报监理人;\n该等委托合同在签订前必须得到监理人的批准。与之有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n同价格中。\n14.1.6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n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n63"
- },
- {
- "page_number": 104,
- "text": "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n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n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n坏应由承包人负责。\n14.1.7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n(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超出国家规\n范和本合同的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n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n(2)承包人不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n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n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n(3)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n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n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n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n变更\n15.\n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n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n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n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n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n(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n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n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n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n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n15.3 变更程序\n15.3.1 变更的提出\n(1)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下发的施工图纸或其他具备施工条件的技术性文件时,\n64"
- },
- {
- "page_number": 105,
- "text": "如发现以下五种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n(a)施工图纸或其他具备施工条件的技术性文件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相比,\n材料、设备等的品种、数量发生很大变化;\n(b)合同清单中金额较大的漏项部分;\n(c)初步计算完工工程量与合同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大于15%的部分;\n(d)无论因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原因造成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参数等发生变化;\n(e)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施工工艺、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费用增减。\n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方可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完成变更手\n续,承包人擅自实施变更项目,由承包人承但相应的费用。\n(5)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n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n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n(6)现场签证办理\n(a)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有效现场签证资料。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n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n应的附图,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数量。\n(b)签证文字表述应做到鲜明、准确,不得模棱两可、推卸责任。在签证单的文\n字或数据表述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n(c)签认单位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相关各方,各方应保留\n原件。\n(7)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n(a)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办理。\n(b)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施工措施需要或其它由于承包\n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n15.3.2 变更估价\n(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n(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n(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n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n额。\n65"
- },
- {
- "page_number": 106,
- "text": "15.3.3 变更指示\n(2)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n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n术要求、进度要求、有关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人按合同相应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n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n(3)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15.1\n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n(4)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所\n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2)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n7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n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2)项规定补发\n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7 天内答\n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n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n15.4.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附有详细的\n工程量计算底稿,监理人按下述原则对变更的工作进行核算,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n价款。\n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n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价\n格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可按中标综合单价加材\n料价差调整确定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n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由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造\n价相关文件计算综合单价(取费标准参照原合同标准),并报监理人核准,其中,材料\n价格按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价格表的相应材料价格执行,若投标书中《工\n程量清单》主要材料价格表无相应材料价格时,根据施工对应时期的市场价格,由监理\n人和发包人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n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n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n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n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n66"
- },
- {
- "page_number": 107,
- "text": "15.4.6 如果取消某项工程,则该工程的价款不予支付。\n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n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n15.8 暂估价\n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n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n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n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n(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60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n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n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n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n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10 天\n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n展招标工作。\n(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n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15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n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10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n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n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n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n查。\n(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n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n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n(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n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 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n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n发包人。\n(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 7 天将招标控制价报\n67"
- },
- {
- "page_number": 108,
- "text": "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 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n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n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n(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n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 48 小\n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n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n(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15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n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10\n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n同,合同订立后 5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n人报发包人留存。\n(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n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n(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n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n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n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n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n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 。\n68"
- },
- {
- "page_number": 109,
- "text": "价格调整\n16.\n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n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n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宜昌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8 期信息价。\n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n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n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n分据实调整。\n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n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n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n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n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n整。\n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n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n后10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n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n格。\n其他约定:(1)仅调整316不锈钢管,调整原则按照基准价格约定的304不锈钢\n管的浮动比例同步做相应调整。调整时间点和数量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以发\n包人签批的进场材料报验单为准。\n16.2 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n量存在偏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因工程量变化调整综合单价。\n计量与支付\n17.\n17.1 计量\n17.1.2 计量方法\n69"
- },
- {
- "page_number": 110,
- "text":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n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n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n17.1.3 计量周期\n(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n量起始日期(含当日)。\n(2)本合同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n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n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n(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n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n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n(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n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n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2 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n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n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n(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n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n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n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n(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n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n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n(5)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n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n17.2 预付款\n17.2.1 预付款\n(1)预付款额度\n合同价款的20%。\n70"
- },
- {
- "page_number": 111,
- "text": "(2)预付办法\n预付款预付办法: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20%,承包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等额\n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若承包人未提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和保函,\n则不执行预付款支付条款。\n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规定格式\n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28日内。\n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n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n期付款违约金。\n17.2.2 预付款保函\n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承包人申请预付款\n支付前 10 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n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应当以书\n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n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n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n付款保函担保金额。\n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n预付款的扣回办法: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并退回预付款保函。\n17.2.4 预付款保函的格式\n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2 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n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n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n17.2.5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n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n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n17.2.6 发包人的通知义务\n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n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n包人的同意。\n71"
- },
- {
- "page_number": 112,
- "text": "17.2.7 预付款保函的退还\n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 14 天内\n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n者收益。\n17.3 工程进度付款\n17.3.1 付款周期\n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n第一次进度款:经发包人确认形象进度达 50%,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合同总价\n20%的进度款为扣回预付款之后的支付金额;若承包人未申请预付款支付,则本次进度\n款支付合同价款的 40%;若承包人未申请进度款支付,则相应款项在结算款中一并支\n付);\n第二次进度款:经发包人确认形象进度达 70%,支付合同总价的 20%(若承包人\n未申请进度款支付,则相应款项在结算款中一并支付)。\n结算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核定的工程结算书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结\n算价款,并将履约保函退回承包人。承包人提供发票金额总和应与合同结算金额相同。\n合同总结算价款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收到承包人申请后 28 个\n工作日内,根据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情况结付剩余质量保证金。\n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n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两份。\n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提供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进度付款申请表、当期付款的工\n程量签证文件、当期付款的进度款价格组成表及上一期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文件等。\n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n(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n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n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n(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n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n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其他违约\n责任的权利。\n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n72"
- },
- {
- "page_number": 113,
- "text":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n(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n(5)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n(a)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资料不完整或\n不属实;\n(b)工程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n(c)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n(d)由于竣工资料和工程存在问题,相关单位不予接收。\n17.3.5 临时付款证书\n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n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n14 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n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n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将临时\n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n工程进度付款。\n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n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n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n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n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 条约定的争议\n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n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n17.4 质量保证金\n17.4.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n(1)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结算价的百分\n之三(3%),同时退还履约保函;\n(2)工程竣工结算时,由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百分\n之三(3%),同时退还履约保函;\n(3)延长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有效期方式,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时间覆盖缺陷\n73"
- },
- {
- "page_number": 114,
- "text": "责任期;\n(4)其他扣留方式:/。\n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全额为合同总结算价的3%,提交形式为\n现金。\n17.4.4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理人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工档案资料\n或承包人未经监理人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n人的质保金将不予支付,或没收其质量保函。\n17.5 竣工结算\n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n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两份。\n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n100%,同时扣除质量保证金。\n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结算书。\n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n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n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n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n额。\n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n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n17.6 最终结清\n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n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两份。\n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质量保修期结束 。\n17.7 增值税专用发票\n(1) 纳税人信息:\n详见合同签署页。\n(2)承包人应按照结算款项金额向发包人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款项。\n(3)承包人应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规范、合法,如承包人虚开或提供不合\n74"
- },
- {
- "page_number": 115,
- "text": "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重新向发\n包人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4)合同变更如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约定作废、重开、\n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收票\n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退回原发票,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n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n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依据收票方提供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n票。\n竣工验收\n18.\n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n(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n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a.工程实施概况\n和大事记;b.已竣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c.永久工程竣工图;d.列入保修期\n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e.未完成的质量保修清单;f.施工期的观测资料;g.监理\n人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数据)h、属地\n消防管理部门(机构)签发的消防专项验收合格证书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仅\n供参考,具体以工程所在地的要求为准)\n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贰份。。\n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n18.3 验收\n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n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n18.3.7 竣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承包人负责各专项工程,(如消防工程、\n医用工程等的验收(业主配合)),并已取得专项验收许可(合格)证,竣工验收时,\n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n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n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n18.4 单位工程验收\n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n75"
- },
- {
- "page_number": 116,
- "text":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合理利润。\n18.4.3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费用已包\n含在合同价中。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不能按时交验和经济损失,由承\n包人承担相关责任。\n18.4.4 在签发接收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n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n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n设施除外。完成这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n18.5 施工期运行\n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确保给排水、通信、电力的正\n常运行。\n18.6 试运行\n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n(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n包人承担。\n(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n包人承担。\n(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n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n18.7 竣工清场\n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n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n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n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n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n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 17.5.1项约定的期限\n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n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n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n的期限:/。\n76"
- },
- {
- "page_number": 117,
- "text": "18.9 中间验收\n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照发包方相关要求实施。\n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n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n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n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n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n求,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n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n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n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n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n19.\n19.7 保修责任\n(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n的有关规定执行。\n(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n的有关规定执行。\n(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n的有关规定执行。\n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n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n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n报送监理人。\n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工作,\n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n按接收证书中所列的质量保修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n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n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n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n77"
- },
- {
- "page_number": 118,
- "text": "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n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n用。\n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28 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n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质\n量保修工作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n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n19.8 缺陷修复的费用\n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n(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n(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n如果监理人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不是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人应根据第\n15 款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n承包人。\n19.9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n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监理人修补缺陷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n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人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n的工作,则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n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n索回。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n19.10 缺陷的调查\n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n监理人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会同监理人一起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n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n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n保险\n20.\n20.1 工程保险\n本工程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工程一切险,并符合以下约定。\n(1)投保人:承包人。\n78"
- },
- {
- "page_number": 119,
- "text": "(2)投保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有投保协议(附在合同中)所规定的\n损失或损害。\n(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n(4)保险金额:合同价格。\n(5)保险期限: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n为止。\n(6)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n20.4 第三者责任险\n20.4.2 保险金额:合同价格,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n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n20.5 其他保险\n20.5.1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承包人应为其\n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n20.5.2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n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n20.5.3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n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n伤保险。\n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n20.6.1 保险凭证\n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一个月内。\n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n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责任方承担。\n不可抗力\n21.\n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n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n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n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n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n79"
- },
- {
- "page_number": 120,
- "text":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n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n违约\n22.\n22.1 承包人违约\n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n(1)如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被监理人要求更换,承\n包人必须在24小时以内将被要求更换的人调离合同工程范围,并在48小时以内用发包\n人批准的合格人员更换。\n(2)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未达到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按国家、地\n方有关安全法规处理;上述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市民、媒体举报属实,每发\n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n(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n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则视为承包人\n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n元的费用。\n(4)若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工地打围、沟槽开\n挖支护、防洪措施不到位、工地环境差每发现一处收取2000.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n可终止合同。\n(5)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文件提出的人\n员指派,上述岗位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若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价款中\n扣款10000.00元/人次。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得到监理工\n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n(6)如果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n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10000.00元违约金。\n(7)若承包人不按施工图纸及规范施工,未在监理人或业主要求的时间内整改或\n整改不合格的,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n(8)承包人不得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若经有关单位(部门)认定存在上\n述行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价款中收取5万元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若\n承包人限期依然没有消除其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金。\n80"
- },
- {
- "page_number": 121,
- "text": "(违约金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n争议的解决\n24.\n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n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n其他\n25.\n承包人应配合国家审计,执行审计结果。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内部审计工作,在\n审计完成后进行完工结算。\n81"
- },
- {
- "page_number": 122,
- "text":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n附件:1.合同物资清单及价格明细表;\n2. 技术标准及要求;\n3. 履约保函格式;\n4. 预付款保函格式;\n5. 质量保函格式(不适用);\n6.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格式;\n7.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n8. 廉洁协议;\n9. 工程项目安全与环保协议;\n10. 保密协议;\n11. 合规承诺函。\n82"
- },
- {
- "page_number": 123,
- "text": "附件一 合同物资清单及价格明细表\n83"
- },
- {
- "page_number": 124,
- "text": "附件 1-1 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n序号 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值 承包人响应品牌及型号\n一 主要设备品牌\n二 辅助设备及材料品牌\n84"
- },
- {
- "page_number": 125,
- "text": "附件二 技术标准及要求\n85"
- },
- {
- "page_number": 126,
- "text": "附件三 履约保函格式\n履约保函\n:\n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已同 签订\n合同(合同编号:)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完工和保修该工程(下称“合同”)。\n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n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n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n本银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承包人\n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n你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n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n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索赔上述金额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n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n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n也无须通知本银行。\n本保函直至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你方提供质量保证金之日内一直有\n效。\n银行名称: (盖章)\n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n银行地址:\n邮政编码:\n电 话:\n年 月 日\n备注:若开具保函银行对格式有特殊要求,在获得业主同意后,承包人可使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n但其实质内容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保持一致。\n86"
- },
- {
- "page_number": 127,
- "text": "附件四 预付款保函格式\n预付款保函\n:\n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n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及\n标段)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n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n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n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n已完全扣清止。\n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n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n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n额。\n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n义务不变。\n担保人: (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n地 址:\n邮政编码:\n电 话:\n传 真:\n年 月 日\n备注:若开具保函银行对格式有特殊要求,在获得业主同意后,承包人可使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n但其实质内容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保持一致。\n87"
- },
- {
- "page_number": 128,
- "text": "附件五 质量保函格式(不适用)\n质量保函\n致: (地址: ,以下简称“贵方”。)\n鉴于 公司(地址: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贵方\n就 项目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地\n址: ,以下简称“我行”。)同意接受被保证人的申请,就被保证人在合同\n质量保修阶段履行保修责任提供担保,并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n(大写: )的保函。\n我行将在收到贵方出具的声明被保证人未按合同规定在合同质量保修阶段履行保\n修责任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后,凭本保函正本原件,在 个工作日内,按贵方所\n要求的方式支付给贵方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贵方出具的书面索赔通知\n纸质原件需由贵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贵方单位公章。\n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失效。保函项下的书\n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营\n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我行上述地址。\n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n责任。\n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正本原件退回我行。\n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n许可证号:\n地 址:\n负 责 人: (签字)\n联系电话:\n日 期: 年 月 日\n备注:若开具保函银行对格式有特殊要求,在获得业主同意后,承包人可使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n但其实质内容须与本保函格式要求保持一致。\n88"
- },
- {
- "page_number": 129,
- "text": "附件六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n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n致: (地址: ,以下简称“贵方”。)\n鉴于 公司(地址: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将与贵\n方就 项目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地\n址: ,以下简称“我行”。)同意接受被保证人的申请,就被保证人在履行\n合同过程中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担保,并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n人民币 (大写: )的保函。\n我行将在收到贵方出具的声明被保证人未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n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后,凭本保函正本原件,在 个工作日内,按贵方所要求的方\n式支付给贵方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贵方出具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n需由贵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贵方单位公章。\n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失效。保函项下的书\n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营\n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我行上述地址。\n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n责任。\n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正本原件退回我行。\n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n许可证号:\n地 址:\n负 责 人: (签字)\n联系电话:\n日 期: 年 月 日\n89"
- },
- {
- "page_number": 130,
- "text": "附件七 工程质量保修书\n工程质量保修书\n发包人(全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承包人(全称):\n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n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n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n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n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n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n下:见附件二《技术标准及要求》。\n在保修期内,除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责任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n外,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和损坏的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保修的内容应包括土\n建、装饰及安装工程的缺陷和损坏。\n二、质量保修期\n质量保修期从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算起。分单位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工程分\n别计算保修期。\n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n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n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n3、装修工程为 2 年;\n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n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n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n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n三、质量保修责任\n(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3 天内派人修理。\n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n90"
- },
- {
- "page_number": 131,
- "text":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n(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n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n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n(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n四、保修费用\n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扣除完毕\n后,仍不足以支付修理费用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并且不能影响承包人保修义务的履行。\n五、其他\n保修期内,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坏或缺陷进\n行修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n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n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n91"
- },
- {
- "page_number": 132,
- "text": "附件八 廉洁协议\n廉洁协议\n甲方:\n乙方:\n为了防范和控制 合同(合同编号: )商订及履行\n过程中的廉洁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反腐倡廉相关规定,\n经双方商议,特签订本协议。\n一、甲乙双方责任\n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n2.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n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双方的正当利益。\n3.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n4.规范招标及采购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范。\n5.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n6.发生涉及本项目的不廉洁问题,及时按规定向双方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或通\n报,并积极配合查处。\n二、甲方人员义务\n1.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利益和方便。\n(1)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以\n下简称礼品礼金);\n(2)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n具及其他服务;\n(3)不得在个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就业、旅游等事宜中\n索取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利益和便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负担或支付的费用;\n2.不得利用职权从事各种有偿中介活动,不得营私舞弊。\n3.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物资供应、工程分包、\n劳务等经济活动。\n4.不得违反规定向乙方推荐分包商或供应商。\n5.不得有其他不廉洁行为。\n92"
- },
- {
- "page_number": 133,
- "text": "三、乙方人员义务\n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相关人员输送利益和方便。\n(1)不得向甲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n(2)不得向甲方及相关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为其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n交通工具及其他服务;\n(3)不得为甲方及相关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就业、\n旅游等事宜中提供利益和便利;不得以任何名义报销应由甲方及相关人员负担或支付的\n费用。\n2.不得有其他不廉洁行为。\n3.积极支持配合甲方调查问题,不得隐瞒、袒护甲方及相关人员的不廉洁问题。\n四、责任追究\n1.按照国家、上级机关和甲乙双方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以甲方为主、乙方配合,追\n究涉及本项目的不廉洁问题。\n2.建立廉洁违约罚金制度。廉洁违约罚金的额度为合同总额的1%(不超过50万元)。\n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根据情节、损失和后果按以下约定在合同支付款中进行扣减。\n(1)造成直接损失或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扣除10%-40%廉洁违约罚金;\n(2)情节较重的,扣除50%廉洁违约罚金;\n(3)情节严重的,扣除100%廉洁违约罚金。\n3.廉洁违约罚金的扣减:由甲方合同管理单位根据纪检部门的处罚意见,与合同进\n度款的结算同步进行。\n4.对积极配合甲方调查,并确有立功表现或从轻、减轻违纪违规情节的,可根据相\n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酌情减免处罚。\n5.上述处罚的同时,甲方可按照三峡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另行给予乙方暂停合同履行、\n降低信用评级、禁止参加甲方其他项目等处理。\n6. 甲方违反本协议,影响乙方履行合同并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n五、监督执行\n1.本协议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纪检部门联合监督执行。\n2.甲方举报电话: 0717-6767648 ;乙方举报电话: 。\n六、其他\n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有关争议,适用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n93"
- },
- {
- "page_number": 134,
- "text": "2.本协议签订份数与主合同一致。\n3.本协议作为附件与主合同同步审批,主合同签订后即生效。\n94"
- },
- {
- "page_number": 135,
- "text": "附件九 工程项目安全与环保协议\n工程项目安全与环保协议\n发包单位: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n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n为实现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n签订本协议。\n一、工程项目\n1. 工程项目名称:见合同正文。\n2. 工程地点与范围:见合同正文。\n3. 工程承包主要内容:见合同正文。\n4. 工程项目期限:见合同正文。\n二、协议内容\n(一)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目标\n1.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及设备\n障碍,不发生火灾事故以及在甲方现场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n2. 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发生违法排污责任事件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n3. 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n全环保文明施工要求。\n(二)甲方的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n1. 甲方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监管主体,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n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n2.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进行核查,对核查材料存\n档保管。乙方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且不承担\n赔偿或补偿责任。\n3. 向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技术交底,收集\n提供施工现场临近带电设备、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n4. 督促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审查备案乙方安\n全教育记录和考试记录。\n5. 应对乙方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进行审批,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并监督\n95"
- },
- {
- "page_number": 136,
- "text": "专款专用;对乙方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n6. 向乙方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电、水、气源,施工通道、储物地点和\n施工废物临时丢弃场所等。\n7. 甲方在施工期间指派邓旭方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环保文明生产管理与监督,\n并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许可开工手续等事宜。\n8. 组织现场安全环保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对查\n出施工中安全环保隐患整改不力的,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解除合同,相关责任由乙\n方承担。\n(三)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n1. 乙方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施工责任主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环\n境保护管理;服从甲方和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乙方项目负\n责人为李昌峰。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环保负责人需报甲方审批。\n2. 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提供本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资\n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n3. 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编制并落实安全环保文明生产制\n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保证落实现场安全措施。\n4.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开展现场勘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n措施并报甲方、监理单位同意,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验收要求。对于复杂自然条件、\n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n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并召开\n专家会议论证确认。\n5. 乙方应在作业现场设置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爆炸、防中毒、防扬撒、防\n流失、防渗漏等安全环保防护设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n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做到合规排放;防止有毒有害物品、危险品\n的泄漏、遗洒、挥发、扩散和随意丢弃;施工废物及时清运。\n6.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违法分包。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n的单位,并征得甲方同意;分包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环保\n管理体系,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n7. 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配备合格、适用的工作服、安全帽、\n安全带、口罩、护目镜、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对甲方提供\n96"
- },
- {
- "page_number": 137,
- "text": "的安全环保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使用。\n8. 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和每日危险源、\n环境因素的辨识活动,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入场工作。\n9. 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隐患(不\n符合)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复核验证。\n10. 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职业危害、设备财产损失、火灾事故、交通事故、\n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甲方、监理单位和政府安全、消防、交通、环保\n等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现场应急预案(或处置措施),抢救伤员,控制事故,保护现场,\n接受事故调查处理。\n11. 有权对甲方、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n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n(四)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考核标准\n1. 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由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n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合同结算时扣减。违约金支付标准如下:\n(1)发生人身轻伤事件,每人次支付 1 万元违约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人次\n支付5万元违约金;发生人身死亡支付,每人次支付10万元违约金。\n(2) 发生一般级别的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每\n次支付2万元违约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每次支付5 万元违约金。\n(3)发生1-3 款规定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后违约金支付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n以合同金额为限支付;乙方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情形的,加重处罚。\n(4)发生未经许可开工作业,未开展危险源、环境因素辨识活动,违规排放污染\n物,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等管理型违章的,每次支付500元违约金;\n发现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流动吸烟等行为性违章的每人次支付\n200元违约金;\n发现配电箱、电动工具、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装置性违章的每次支付500\n元违约金。\n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不按规定开展新进场人员安全教育,特种\n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未按规定审批的,每次支付3000 元违约金。\n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障碍的每次支付 1 万元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发生设备异\n常、火警或不安全事件的每次支付5000元违约金。\n97"
- },
- {
- "page_number": 138,
- "text": "(5)同一项目重复出现同类问题,加重处罚。\n2. 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n(1)由于乙方原因,发生2 人次轻伤事故或 1人次重伤事故,或 1 人次死亡事故。\n(2)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在甲方现场发生同等及以\n上责任交通事故。\n三、附则\n1. 本协议作为工程项目合同的附件,与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签订后即生\n效。协议有效期至双方确定项目工程施工完毕,人员、材料、工器具全部撤出现场,履\n行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为止。\n2.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n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n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n98"
- },
- {
- "page_number": 139,
- "text": "附件十 保密协议\n保密协议\n甲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乙方:\n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n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露,根据\n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n构成主合同的组成部分。\n第一条商业秘密\n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其他被甲\n方列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乙方应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n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n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n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n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和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n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n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以及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n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n4、经营信息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资意向、商业计划、\n投融资数据、市场分析、与三峡工程有关的防洪、反恐、水情预报、水文等信息、电量\n电价、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和数据、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资料等信息。\n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n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商业秘密的范畴。\n第二条保密义务人\n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因身份、职务、职业或专业技术关系而知\n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机构或人员。\n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n99"
- },
- {
- "page_number": 140,
- "text": "1、保密义务人应采取完善措施对甲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并严格保守,保证不被\n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可能是全部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n思或取得的。乙方应确保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人员(包括该人员在退出项目或离职\n之后)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n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n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合同约定的乙方工\n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乙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n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n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n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n接触的有关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n3、如果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n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n4、服务关系结束后,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n料、客户名单等以及所有乙方保留或控制的该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摘要交还公司;同\n时,乙方应销毁与已交回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保留复印件或以任何方\n式留存信息。\n乙方如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n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n保密义务人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已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n开信息;乙方是否完成合同义务、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n义务的承担。\n第五条违约责任\n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0%违约金,并\n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以及为处理该事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n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及甲方因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n2、主合同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签署的主合同;\n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n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n4、乙方对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代理人和雇员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上\n100"
- },
- {
- "page_number": 141,
- "text": "述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n第六条争议解决方法\n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执行。\n第七条双方确认\n1、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n法律含义。\n2、保密义务人只能为实现主合同目的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不作任何他用。\n3、主合同价款已包含保密义务人的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n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n1、本协议作为附件与主合同同步审批,主合同签订后即生效。\n2、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保密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不因主\n合同效力终止而终止;此前签署的其他有关保密协议不因本协议生效而发生任何效力变\n化。\n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n具有同等法律效力。\n101"
- },
- {
- "page_number": 142,
- "text": "附件十一 合规承诺函\n合规承诺函\n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为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惠互利的良好商业合作关系,全面响应贵公\n司的合规要求,承诺人特作出以下承诺:\n一、承诺人及其关联人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及业务监管要\n求,未实施且不会实施任何可能使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n二、承诺人及其关联人均未以影响商业决策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直接或间接\n向任何人士或相关方提供、支付、给予或承诺提供、支付、给予任何形式的贿赂、回扣\n及特殊待遇;\n三、承诺人及其业务合作伙伴将全面协助和配合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n商业行为符合合规要求;\n四、承诺人所提供的任何声明、信息和业务陈述都是准确真实的;\n五、承诺人违反以上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特此承诺。\n承诺人: (公章)\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n年 月 日\n102"
- },
- {
- "page_number": 143,
- "text":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n1.工程量清单说明\n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n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n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n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n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n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招标过程\n的相关澄清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等结合起来理\n解、解释和使用。\n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单价、合价及表格等均由投标人填写,整个合同的总价应\n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工程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载各项目内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确\n定。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n以及投标总报价内。\n1.4 本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设计图纸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实际支\n付应以监理人认可的,并按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规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n1.5 所有工程量的变化,不会使合同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投标人承包按合同\n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n1.6 投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说明附在工程量清单中一并提交。\n2.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n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n(1) 本招标文件;\n(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n(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n(5)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n(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n(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n(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n(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n103"
- },
- {
- "page_number": 144,
- "text":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n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n2.3 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除单独列项的措施\n费用外,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含人工费调整费\n用)、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措施费(含安装工程部分脚手架搭拆、土建\n工程部分大型机械设备等进出场及安拆,不再单独出项)、规费、利润和税金,以及一\n定范围内的一切风险费用等,其报价应包含将设备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的全部费\n用;还应包括发包人提供设备的转运、就位、系统安装及调试等一切费用。投标人要充\n分考虑本工程实施期间物价、汇率及施工过程诸多影响价格的因素,报价时包含风险因\n素产生的费用。\n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n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n2.5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n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n2.6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n临时设施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n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n2.7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n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n2.8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中列入的措施项目费是为完成本项目施\n工,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于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n用,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工程定位、\n场地清理费、点交、复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总价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扬\n尘费等,为非竞争性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的费率、基数等进行\n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不足部\n分视为包含在总价中,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n2.9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n及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等一切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n报价,包干使用,一旦中标后,任何情况下均不再调整。投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受\n104"
- },
- {
- "page_number": 145,
- "text":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防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核酸检测、防疫物资、防疫隔离等相关费\n用。\n2.10 投标人应在对招标文件及现场条件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因素、施工\n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全面考虑后报分部分项工程的价格,一旦中标,除招标文件注明外,\n一律不予调整。\n2.11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n2.12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n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n的全部费用。\n2.13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其单价应包括包装、运输、仓储、场内驳\n运、保管、损耗、检验检测等费用,实际施工时不作调整。投标人应按此要求正确填报\n工程量清单中材料(设备)的单价。\n2.14 招标人不提供弃渣场。施工过程中所有拆除、开挖的弃渣由投标人自行处置,\n拆除弃渣的场内运输、装卸、场外运输装卸、弃渣场等全部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投\n标人弃渣应满足国家和宜昌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在三峡坝区红线范围内弃渣。\n2.15 投标人应依据图纸、图集以及规范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特征所述未全或工\n作内容所述未尽的事宜,但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需的投入,在综合单价内一并考虑。\n2.16 水电由招标人免费提供,计取水电费用的投标人将被否决。\n105"
- },
- {
- "page_number": 146,
- "text": "3.工程量清单\n3.1 投标报价汇总表\n投标报价汇总表\n含税报价 不含税报价 增值税税率\n序号 项目名称 增值税金额 备注\n(元) (元) (%)\n三峡左岸电站\n一 厂房清洁水系\n统改造工程\n三峡右岸电站\n二 厂房清洁水系\n统改造工程\n三 合计\n注: 含税报价合计金额填入投标函及电子采购平台;增值税金额=含税报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n税税率。\n106"
- },
- {
- "page_number": 147,
- "text": "3.2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n另册提供。\n107"
- },
- {
- "page_number": 148,
- "text": "3.3 报价辅助资料\n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应按表 3.3-1 或 3.3-2 的格式编制单价分析\n表,该表格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顺序,每个单价编制一份(采用相同单价的项目可只编制\n一个,但须注明),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其中施工方法应写明施工工序和主要施工\n设备种类、规格、型号。\n表3.3-1 单价分析表\n项目编号:\n项目名称:\n单 价:\n分析单位:\n施工方法:\n编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n一 直接费\n1 直接工程费\n(1) 人工费\n…… 工时\n…… 工时\n(2) 材料费\n……\n(3) 机械使用费\n…… 台时\n…… 台时\n2 措施费\n二 间接费\n三 利润\n四 税金\n合计\n注:(1)税金按现行规定计算。\n(2)工时、台时与工日、台班的折算系数按8小时/台班计算。\n投标人: (企业CA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CA 电子印章或签字)\n108"
- },
- {
- "page_number": 149,
- "text": "表3.3-2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n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n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n单价 合价\n定额 数\n定额编号 定额名称\n单位 量 人工 材料 机械 管理 措施项 人工 材料 机械 管理 措施项\n利润 规费 税金 利润 规费 税金\n费 费 费 费 目费 费 费 费 费 目费\n人工单价(元/工日) 小计\n未计价材料费\n清单项目综合单价\n材料费明细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除税单价(元) 除税合价(元)\n投标人: (企业CA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CA 电子印章或签字)\n109"
- },
- {
- "page_number": 150,
- "text": "表3.4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表\n工程名称:\n序号 名称 产地及厂家 材质、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n110"
- },
- {
- "page_number": 151,
- "text": "第六章 图纸\n另册提供。\n111"
- },
- {
- "page_number": 152,
- "text":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n1 工程概况\n三峡左右岸电站厂房水系统设备已投运 10余年,设备故障率较高、稳定较差,已\n无法较好的满足生产需求,故需根据原有设计及实际需求对厂房清洁水系统进行改造。\n2 实施原因\n左右岸电站厂房水系统包含消防水系统和其他设备用水系统(即清洁水系统)。\n消防水系统包括:消防供水管路、室内消防栓、室外消防栓、机组消防水,主变消\n防水、电缆廊道消防水、透平油库消防水等。\n清洁水系统包括:深井泵润滑水、主轴密封水、中央空调用水、廊道和蜗壳冲洗水、\n生活用水(洗手池和卫生间)等。\n目前消防水系统和其他用水设备共用一根供水干管,消防设备维修需停供水干管\n时,会影响其他设备用水,特别是影响机组主轴密封供水,威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n需要对现有清洁水系统进行改造:\n1、消除现存的安全隐患。\n2、消防供水干管重新布置管路,将消防水和清洁水分开。\n3 规范性引用文件\n(1) GB/T 12771-2019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n(2) HG/T 20592-2009钢制管法兰(PN 系列)\n(3) GB/T 12230-2005通用阀门 不锈钢铸件技术条件\n(4) JB/T 106-2004 阀门的标志和涂漆\n(5)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n(6)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n(7)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n(8) GB50017-2017钢结构设计标准\n*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未提及则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程规\n范执行。\n4 实施内容\n在左右岸下副厂房下游侧 67.0m 高程增加 1 根 DN300 的清洁水干管(高程为\n112"
- },
- {
- "page_number": 153,
- "text": "69.90m),清洁水干管经过所有机组段和安Ⅲ段,在首末2 个机组段与原有的DN350\n消防水干管连接,新增干管在每个机组段设置1个DN300的隔断用蝶阀。\n各个机组段的设备用水(包括主轴密封用水,深井泵润滑水,空压机冷却水)从接\n入DN350的消防水干管修改为接入新增的DN300清洁水干管,而原消防水系统支管维\n持不变,仍接在DN350的消防干管上。\n5 实施计划与工期\n详见招标公告。\n6 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n6.1 材料要求\n清洁水系统改造施工前应对采用的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n料进行进场检查,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n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n6.1.1 管材、管件\n(1) 锈钢无缝钢管参数应满足合同及 GB/T17395-2008《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n量及允许偏差》的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4976-201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n管》规定,材质为06Cr17Ni12Mo2;\n(2) 本技术要求中,钢管配套管件主要包括90°(或45°)等径弯头、等径三通、异\n径三通等成品。管件可用弯曲、挤压、推制、模压、机械加工等冷加工或热加工方法成\n型,但成型方法应做到使管件不产生有害缺陷。\n(3) 焊接管件应满足 GB/T 12459-2017《钢制对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的Ⅰ系列参\n数要求。\n(4) 不锈钢管件采用06Cr17Ni12Mo2不锈钢材料。\n(5) 06Cr17Ni12Mo2不锈钢管成型的管件,钢管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4976-2012\n规定;\n(6) 管道配套法兰应用的无缝钢管采用 GB/T17395-2008《无缝钢管尺寸、外形、\n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要求》中的系列Ⅰ中规定的规格。\n(7) 法兰类型和参数应满足GB/T 9112-2010《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规定的管\n道系列Ⅰ配套参数要求。\n(8) 板式平焊凸面法兰应符合GB/T 9119-2010《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的要求。\n113"
- },
- {
- "page_number": 154,
- "text": "(9) 法兰加工制造、试验、检验与验收、供货要求、参考质量等应符合应符合GB/T\n9124-2010《钢制管法兰 技术条件》规定的相应条款要求,法兰采用06Cr17Ni12Mo2\n不锈钢材料。\n(10) 法兰垫片、紧固件选配应满足工程量清单及HG/T20614-2009《钢制管法兰、\n垫片、固件选配规定(PN系列)》的要求。\n(11) 清洁水系统法兰垫片采用柔性石墨不锈钢金属缠绕法兰垫片。\n(12) 法兰垫片制造应符合 HG/T 20610-2009《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PN 系\n列)(包含勘误表2)》规定条款的要求。\n(13) 紧固件制造应符合HG/T20613-2009《钢制管法兰用紧固件(PN系列)(包含勘\n误表2)》的规定条款的要求。\n(14) 后置式支架支吊架系统由型钢、连接件、管束、锚固螺栓及其它专用零部件组\n成,使用过程中,通过螺栓机械连接的方式,装配组合成实际需要的各种支架或吊架形\n式,现场不焊接,与混凝土结构连接采用适用于开裂混凝土的锚栓型式。 后置式支架\n支吊架应为厂家生产的成熟的成品支架,在现场不需机加工(标准长度型材现场裁截除\n外)。(考虑到增设的支架和原有支架连墙件的匹配性,建议用同一个品牌的产品。)\n(15) 支吊架的间距和墙距需满足施工图的要求,也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对其参数进行\n调整,但是支吊架的间距、墙距应满足下表的要求:\n公称直径 DN15~DN50 DN50~DN200 DN200以上\n间距 2.0m 3.0m 4.0m\n墙距 100mm~200mm 100mm~200mm 300mm~400mm\n(16) 后置式支架系统的型钢及连接扣件之连接必须采用机械啮合受力形式,以适应\n现场有振动及动负载之管路安装,实现抗滑移的可靠连接。用以连接的齿牙需连续,要\n保证安装位置调整的灵活性。为保证齿牙的韧性须采用一次性冷轧成型的带齿槽钢。\n(17) 后置式支架系统应保证型钢及支架的钢性,以达到型钢在切割、使用、运输、\n存放等环节中不易损坏变形,便于现场使用。\n(18) 型钢(U型、C型等)内缘卷边应为矩形,型钢与连接件的连接应为面接触,\n受力形式好。\n(19) 后置式支架系统主要受力型钢及连接扣件之间在安装时,必须能够自由调节相\n对位置以便安装定位。支架系统所使用连接件厚度应不小于 6mm,其中与混凝土结构\n连接用的连接件底板厚度应不小于 8mm,并满足规定的强度计算要求。连接件需提供\n114"
- },
- {
- "page_number": 155,
- "text": "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及抗冲击等检测报告。\n(20) 后置式支吊架安装系统外形美观,尺寸标准。安装组件须门类齐全,功能完善,\n能够满足厂房内各类管路的现场安装要求,并具有现场使用时下料准确快捷,检修及拆\n装方便,并可二次利用的性能及特点。\n(21) 后置式支吊架系统型钢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采用镀锌处理,以达到良好的视觉\n效果,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层不低于65μm,能够满足长期使用性能要求。\n(22) 后置式支架系统产品及连接件必须经过严格的防火及抗冲击荷载检测,管道设\n计工作荷载应按管道满水荷载计算。安全系数不低于2.5。\n(23) 装配式组合支架的挠度应小于 L/200(L 为设计支架的长度),单边悬挑式支架\n的挠度应小于L/100(L为设计支架的长度)。\n(24) 为确保整个支吊架系统的安全可靠,所有型钢、连接件、管束、锚栓等零部件\n必须为同一品牌产品,同时需满足施工图中支吊架的规格型号,并与电站原支吊架系统\n协调一致。\n(25) 管束内需配惰性橡胶内衬垫,以达到绝缘、减振、降噪的效果。其燃烧性能为\nB2级,降噪系数应为0.19,耐老化性能应具备国家级权威机构测试报告。\n(26) 支架供应商应具备研发能力和独立的试验室,能够提供装配式支吊架各部件\n(包括槽钢、锁扣、连接件等)承载力数据以及相关的试验报告。\n6.1.2 阀门\n1、闸阀\n(1) 闸阀采用弹性座封闸阀,闸阀及其所有零部件的设计、制造、试验均应满足GB\n和JB等有关标准的要求。\n(2) 闸阀(包括电动、手动)采用法兰联接形式,法兰连接尺寸、结构长度应符合\nGB和JB 的要求。\n(3) 闸阀应动作准确、稳定可靠、灵活。阀门应具有安全锁锭装置,可将阀门开度\n锁定在全开、全关位置,防止由于管道振动、误操作引起的混乱调节。\n(4) 阀体、阀盖、阀杆、闸板,密封等应适合于长江含泥沙水流中运行,抗泥沙磨\n蚀,不允许有滴、漏、渗现象。应方便检修、更换易损部件。\n(5) 阀门内外应喷涂环氧树脂涂层,阀板应包覆橡胶。\n(6) 闸阀采用弹性橡胶密封(软密封),阀体宜采用全径平底流道,阀板整体均以\n三元乙丙烯聚合橡胶(EPDM)完整包覆,并且要标明抗老化实验和耐磨性实验后有关\n115"
- },
- {
- "page_number": 156,
- "text": "数据。橡胶采用国际知名品牌产品。\n(7) 闸阀采用明杆结构,并有明显的阀门开启和关闭的位置显示。\n(8) 阀体应采用树脂砂精密铸造,内腔底部无凹槽,阀体内腔密封面两侧有阀板导\n槽使阀板上下平稳移动。上密封采取三道“O”型密封圈,一道防尘密封圈,并能不停水\n更换上二道“O”型橡胶圈。\n(9) 闸阀采用手动操作,DN200 以上闸阀采用蜗轮传动方式。所有阀门的齿轮都应\n具有超出预计工作能力25%情况下能打开和关闭的能力。\n(10) 闸阀主要部件材料应满足或优于下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各部件\n的材料,其材质不低于下表要求。\n弹性座封闸阀材质表\n零件名称 阀体 橡胶阀板 阀杆 “O”型橡胶圈 轴压环 止推轴承\n1Cr17Ni2,\n球墨铸铁 并经过渗氮\n06Cr17Ni12\n材质 (QT450)外 处理;或 丁腈橡胶 青铜、黄铜 青铜、黄铜\nMo2\n包覆EPDM 06Cr17Ni12\nMo2\n2、蝶阀\n(1) 蝶阀及其所有零部件的设计、制造、试验均应满足 GB 和 JB 等有关标准的要\n求。\n(2) 蝶阀采用法兰联接形式,法兰连接尺寸、结构长度应符合 GB的要求。\n(3) 蝶阀正常工作状态应适用于油、水工业管道作为双向启闭及调节使用,其调节\n范围为40°~90°之间。为保证稳定运行,蝶阀板应具有良好的水力性能,在开启位置具\n有最小的水力阻力,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n(4) 所有蝶阀均应适合立式或卧式安装。\n(5) 蝶阀轴承应具有自润滑功能和耐泥沙磨损破坏的能力。不允许有滴、漏、渗现\n象,应方便检修、更换易损部件。\n(6) 蝶阀的蝶板和阀体密封面间的材料应具有抗泥沙磨损功能和良好的密封性能。\n所有蝶阀密封件的密封性能好、耐磨,有成熟的生产、运行经验。\n(7) DN250及以上蝶阀采用三偏心蝶阀,带蜗轮、蜗杆操作。\n(8) 应有一个机械位置指示装置用来指示活门相对位置。\n(9) 铸件采用树脂砂铸造,应有良好的表面防护。\n116"
- },
- {
- "page_number": 157,
- "text": "(10) 蝶阀材质不低于下表要求:\n序号 零件名称 材料\n1 阀体 06Cr17Ni12Mo2\n2 阀杆 1Cr17Ni2,并经过渗氮处理;或06Cr17Ni12Mo2\n3 阀门密封形式 三偏心多层次金属硬密封(双向承压)\n4 阀座密封圈 不锈钢硬质合金\n5 阀板 06Cr17Ni12Mo2不锈钢\n6 蜗轮及壳体 QT450\n7 蜗杆 45#钢\n3、截止阀\n(1) 截止阀及其所有零部件的设计、制造、试验均应满足 GB 和 JB 等有关标准的\n要求。\n(2) 除各标段阀门清单中有特殊注明外,截止阀的联接形式均为法兰联接,法兰连\n接尺寸、结构长度应符合GB的要求。\n(3) 截止阀动作应稳定可靠、灵活。\n(4) 截止阀的阻力系数小,密封性能优良。不允许有滴、漏、渗现象。应方便检修、\n更换易损部件。\n(5) 截止阀采用明杆结构。\n(6) 截止阀的阀体、阀瓣、阀杆、密封副等材质均不低于 06Cr17Ni12Mo2。\n6.2 工艺流程\n安装准备→拆除工程→干管安装→阀门安装→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节流装\n置安装→系统通水试调\n6.3施工要求\n管道及阀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安装前,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消防供水\n设施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常操作和维护管理;管道的安装\n应采用符合管材的施工工艺,管道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n6.3.1安装准备\n1.认真熟悉图纸,根据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的具体措施选用材料,测量尺寸,\n绘制草图,预制加工。\n2.核对有关专业图纸,查看各种管道的坐标、标高是否有交叉或排列位置不当,及\n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办理洽商手续。\n117"
- },
- {
- "page_number": 158,
- "text": "3.检查预埋件和预留洞是否准确。\n4.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及组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n5.要安排合理的施工顺序,避免工种交叉作业干扰,影响施工。\n6.3.2 干管安装\n1.管道连接紧固法兰时,检查法兰端面是否干净,采用柔性石墨不锈钢金属缠绕法\n兰垫片。法兰螺栓的规格应符合规定。紧固螺栓应先紧最不利点,然后依次对称紧固。\n法兰接口应安装在易拆装的位置。\n2.消火栓系统干管安装应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管材,按压力要求选用无缝钢管。\n(1)管道在焊接前应清除接口处的浮锈、污垢及油脂。\n(2)当壁厚≤4mm,直径≤50mm时应采用气焊;壁厚≥4.5mm,直径≥70mm时应\n采用电焊。\n(3)不同管径的管道焊接,连接时如两管径相差不超过小管径的15%,可将大管\n端部缩口与小管对焊。如果两管相差超过小管径15%,应加工异径短管焊接。\n(4)管道对口焊缝上不得开口焊接支管,焊口不得安装,在支吊架位置上。\n(5)管道穿墙处不得有接口(丝接或焊接),管道穿过伸缩缝处应有防冻措施。\n(6)钢管开口焊接时要错开焊缝,并使焊缝朝向易观察和维修的方向上。\n(7)管道焊接时先点焊三点以上,然后检查预留口位置、方向、变径等无误后,\n找直、找正,再焊接,紧固卡件、拆掉临时固定件。\n6.3.3 管道支吊架\n管道支吊架或管卡应固定在楼板上或承重结构上。\n6.3.4 防腐及油漆\n1.在涂刷底漆前,应清除管道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涂刷油漆厚度\n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现象。\n2.埋地金属管外刷防锈漆后做两布三油防腐。\n3.消火栓管刷樟丹二道,红色白环调和漆二道。\n4.管道的油漆色标油漆色环宽度为30mm,间距为2000mm。\n6.3.5 管道试压\n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12.4.2条规定对管\n道系统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6MPa ,达到\n试验压力并稳压30min后,管网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大于 0.05 MPa 为合格。\n118"
- },
- {
- "page_number": 159,
- "text": "6.3.6 阀门\n1.不锈钢明杆闸阀压力等级为PN16;\n2.阀门安装前应逐个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n3.倒流防止器阀组由下列组件构成,沿水流方向依次为:前控制阀、管道过滤器、\n倒流防止器、可曲挠橡胶管接头、后控制阀。倒流防止器阀组应有倒流防止器生产厂成\n套供应,以确保阀组正常可靠运行。前后控制阀、管道过滤器、倒流防止器、可曲挠橡\n胶圈接头规格均为DN150,压力等级为PN16。倒流防止器阀组主体采用不锈钢材质。\n4.阀门安装时应将手柄留在易于操作处。\n6.3.7 其他\n施工中还应遵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n《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n规范》GB50974-2014的相关施工与验收要求。\n7 设计交底、验收调试及培训\n7.1设计交底\n承包方应在设计交底会前向发包方提供设计交底会上需讨论的问题清单。\n7.2验收调试\n依据技术规范开展验收调试。\n(1)工程质量标准与要求: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和设计技术要求(图纸)\n执行,质量合格;\n(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收;符设计方案、图纸所列标\n准、规范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n(3)验收办法: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参加验收;\n(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应当提前 2 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n验收,验收合格,经发包人代表签字,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n(5)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n措施后,应重新进行验收;重新验收后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n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及时交\n付。\n119"
- },
- {
- "page_number": 160,
- "text": "7.3培训\n无。\n8 售后服务要求\n(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n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n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n(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n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n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n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n偿责任。\n(3)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n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n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n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拒绝维\n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n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n9 安全技术措施\n序号 危险源 主要控制措施\n1 高空坠落 1、临边作业及高空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由专职安全员监督。\n2 火 灾 1、动火作业现场须配备灭火器,远离火源及易燃物进行动火作业。\n设备 1、做好设备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石子飞溅损坏设备;2、悬挂警示标\n3\n损坏 识牌\n机械 1、施工人员按劳保着装,配电护目镜;2、做好施工区域隔离措施,\n4\n伤人 并悬挂警示标示。\n1、焊接作业做好防护措施,确保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2、现场配备\n5 火灾\n灭火器;3、有专业安全员监护施工。\n1、用电操作必有有专业电工持证操作;2、用电须由专业电工从指定\n6 触电 检修分电箱接取,配二级漏电保护装置,一机一漏保,定期检查电动\n工具接地保护是否完好。;3、每天工作完成检查并断开总电源。\n120"
- },
- {
- "page_number": 161,
- "text": "10 安全质量与环保要求\n(1)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应通过安规考试并报三峡电厂备案,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n每天应进行工前会并应有详细纸质记录,施工人员应遵守三峡电厂的管理规定和相关规\n程规范,服从三峡电厂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n(2)工作人员应按劳保要求统一标准着装,进入现场前,工作负责人应交待工作\n中的注意事项;防滑倒、防绊倒、防坠落等,不得进入无关区域,不得动无关设备,电\n源应由三峡电厂人员指定且由专门的电工操作。\n(3)工程施工要求由一名有一定技术基础、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且经验丰富的\n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并配有专职安全员,特种工需特种作业上岗证。\n(4)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中有关内容进行工程施工。\n(5)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工器具,对三峡电厂提供的工器具和设备应正确使用,\n对人为造成的损坏应负责赔偿。\n(6)现场材料应堆放有序,设置项目牌和安全警示牌,挂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n做到作业规范、标示清晰、摆放有序、工停场清。\n(7)施工所需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n(8)工作完成后,应将施工废料和垃圾全部清除出场,做到工停场清、工完场清;\n施工废料和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造成污染。。\n(9)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施工机具、材料分类放置,堆放整齐,有标识,有\n围栏;\n(10)施工道路畅通,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n(11)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施工现场目测无扬尘。\n(12)施工过程中破坏的绿植应予以恢复。\n(13)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定点排放,须满足环保要求,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分\n类存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专门处理,或由厂家回收。\n(14)施工车辆出场必须清洗,减少场地内废渣、土对周围土地的污染。货车应设\n置顶棚或足够高的挡板,杜绝道路遗洒现象。\n(15)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靠近办公区域施工时噪音不大于70dB。\n(16)切割、焊接作业时注意通风,防止有害气体积存。定期空气检测。\n序号 环境因素 主 要 控 制 措 施\n121"
- },
- {
- "page_number": 162,
- "text": "1 扬尘 做好设备特殊防护,洒水降尘,确保粉尘碎渣不掉出作业区域\n固体废物排\n2 废余料、包装等及时清理,分类回收,集中处理。\n放\n3 道路遗洒 施工车辆出场清洗,货车应设置顶棚或足够高的挡板。\n4 植被破坏 施工时注意保护,施工后予以恢复。\n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靠近办公区域施工时噪音不大于\n5 噪音\n70dB。\n6 危险废物 分类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专门处理,或由厂家回收。\n122"
- },
- {
- "page_number": 163,
- "text":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n(项目名称)招标\n投 标 文 件\n投标人: (企业CA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CA电子印章或签字)\n年 月 日\n123"
- },
- {
- "page_number": 164,
- "text": "目 录\n一、投标函\n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n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n四、投标保证金\n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六、技术方案\n七、项目管理机构\n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n九、资格审查资料\n十、投标关键技术、部件、设备及材料来源表\n十一、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n124"
- },
- {
- "page_number": 165,
- "text": "一、投标函\n致: (招标人名称)\n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招标\n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价格和\n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施工、竣工和交付\n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n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n量达到 标准。我方已经知晓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投标和合同履行的管\n理制度,并承诺将严格遵守。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n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n出的中标通知书。\n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n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n元)。\n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n有约束力。\n法定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n电话: 电子邮箱:\n投标人: (企业CA 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CA 电子印章或签字)\n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____\n电话 传真 ________ ________\n电子邮箱 ________ ________\n网址 ________________\n年 月 日\n125"
- },
- {
- "page_number": 166,
- "text": "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n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n或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n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n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n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n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正反面扫描件\n投 标 人: (盖单位章)\n投 标 人: (企业CA 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CA 电子印章或签字)\n身份证号码:\n委托代理人: (签字)\n身份证号码:\n年 月 日\n注:若单位负责人不委托代理人,则只需出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n126"
- },
- {
- "page_number": 167,
- "text":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n投标人名称:\n单位性质:\n地址:\n成立时间: 年 月 日\n经营期限:\n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n系 (投标人名称)的单位负责人。\n特此证明。\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扫描件\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扫描件\n投标人: (企业CA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年 月 日\n127"
- },
- {
- "page_number": 168,
- "text": "附:合规承诺函\n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n为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建立互惠互利的良好商业\n合作关系,全面响应贵公司的合规要求,报价人特作出以下承诺:\n六、投标人及其关联人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及业务监管要\n求,未实施且不会实施任何可能使长江电力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n七、投标人及其关联人均未以影响商业决策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直接或间接\n向任何人士或相关方提供、支付、给予或承诺提供、支付、给予任何形式的贿赂、回扣\n及特殊待遇;\n八、投标人及其业务合作伙伴将全面协助和配合长江电力的所有商业行为符合合规\n要求;\n九、投标人所提供的任何声明、信息和业务陈述都是准确真实的;\n十、投标人违反以上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长江电力因此遭受的全部损\n失。\n特此承诺。\n投 标 人: (企业CA 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CA 电子印章或签字)\n年 月 日\n128"
- },
- {
- "page_number": 169,
- "text":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n129"
- },
- {
- "page_number": 170,
- "text": "四、投标保证金\n致:招标人\n鉴于(投标人名称)已递交(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n投标人向贵公司提交人民币 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参与该项目招标活动,履行\n招标文件中规定义务的担保。\n若本投标人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同意贵公司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n(1)在开标之日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n(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n(3)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日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n附: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及中标服务费用交纳承诺书(格式)\n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或转账凭证扫描件\n投标人: (企业CA 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CA 电子印章或签字)\n年 月 日\n130"
- },
- {
- "page_number": 171,
- "text": "附件: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及中标服务费交纳承诺书\n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n我单位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贵司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信息如下:\n序号 名称 内容\n1 招标项目名称\n2 招标编号\n3 投标保证金金额 合计:¥ 元,大写\n线下支付(银行汇款)\n汇款人:\n4 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n汇款银行: 银行账号:\n汇款行所在省市:\n□5.1增值税普通发票\n□ 5.2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以下完整开票信息):\n中标服务费发票开具\n● 名称:\n5 (请在相应的“□”内划\n● 纳税人识别税号(或三证合一号码):\n“√”)\n● 地址、电话:\n● 开户行及账号:\n我单位确认并承诺:\n1、若中标,将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规定向贵司支付中标服务费用,拟支付贵司的中标\n服务费已包含在我单位报价中,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独出项。\n2、贵司可从我单位保证金中扣除中标服务费用后将余额退给我单位,如不足,接到贵司通\n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n3、扣除中标服务费后的余额或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请按原汇款路径退回我单位,如我单位账\n户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并提供情况说明。\n4、若我单位未提供“利息费用(资金占用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单位放弃收取投标保证\n金利息权利。\n投标人名称(企业CA 电子印章或盖单位章):\n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n说明: 1、本信息由投标人填写,与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一起提交。\n2、本信息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开具中标服务费发票的依据,投标人必须按要求\n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章(其余用章无效),由于投标人的填写错误或遗漏导致的投标担保退还\n失误或中标服务费发票开具失误,责任由投标人自负。\n131"
- },
- {
- "page_number": 172,
- "text":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n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n他说明的内容。\n132"
- },
- {
- "page_number": 173,
- "text": "六、技术方案\n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n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技术方案:\n(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基础施工方法、程序、工\n序衔接的合理性;施工进度、强度分析的合理性及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安排是否满足\n工期需要);\n(2)施工重难点分析(对本项目的特点、难点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n(3)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对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档次、规格型号进行评价);\n(4)主要管理人员(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职称、业\n绩进行评价);\n(5)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环保、\n水保实施措施,防灾应急措施,对周边已有设施的保护措施等);\n(6)施工环保措施计划;\n(7)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n(8)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n(9)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n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n(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n133"
- },
- {
- "page_number": 174,
- "text": "附件1 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n拟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及技\n序号 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值\n术参数\n一 主要设备品牌\n阀体:06Cr17Ni12Mo2\n橡胶阀板:球墨铸铁(QT450)外包\n闸阀品牌:天津渤海\n覆EPDM\n/株洲南方/中阀科技/\n1 阀杆:1Cr17Ni2,并经过渗氮处理;\n上海冠龙或同档次\n或06Cr17Ni12Mo2\n品牌产品\n“O”型橡胶圈:丁腈橡胶\n轴压环、止推轴承:青铜、黄铜\n阀体:06Cr17Ni12Mo2\n阀杆:1Cr17Ni2,并经过渗氮处理;\n或06Cr17Ni12Mo2\n碟阀品牌:天津渤海\n阀门密封形式:三偏心多层次金属\n2 /株洲南方/中阀科技/\n硬密封(双向承压)\n上海冠龙或同档次\n阀座密封圈:不锈钢硬质合金\n品牌产品\n阀板:06Cr17Ni12Mo2不锈钢\n蜗轮及壳体:QT450\n蜗杆:45#钢\n截止阀品牌:天津渤 阀采用明杆结构\n海/株洲南方/中阀科 截止阀的阀体、阀瓣、阀杆、密封\n3\n技/上海冠龙或同档 副等材质均不低于\n次品牌产品 06Cr17Ni12Mo2\n不锈钢无缝钢管品\n牌:宝丰钢业/汇中管\n4 道/龙川钢管/龙马钢 材质为06Cr17Ni12Mo2\n管或同档次品牌产\n品\n后置式支架支吊架系统由型钢、连\n接件、管束、锚固螺栓及其它专用\n零部件组成,使用过程中,通过螺\n栓机械连接的方式,装配组合成实\n管道支架品牌:海迈\n际需要的各种支架或吊架形式,现\n(Himoer)/喜利得/\n5 场不钻孔、不焊接,与混凝土结构\n尤尼斯壮(Unistrut)\n连接采用适用于开裂混凝土的锚\n或同档次品牌产品\n栓型式。 后置式支架支吊架应为\n厂家生产的成熟的成品支架,在现\n场不需机加工(标准长度型材现场\n裁截除外)\n注:\n(1)除甲供材料外,本工程主要设备及材料要求采用优质知名品牌的产品。\n(2)请提供详细完整的设备及材料信息(包括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级、品牌等)。\n134"
- },
- {
- "page_number": 175,
- "text": "七、项目管理机构\n(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n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n职务 姓名 职称 备注\n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保\n135"
- },
- {
- "page_number": 176,
- "text":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n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n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资格证、职称证、学历证、社保证明扫描件及未担任其他\n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n案登记表扫描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n姓 名 年 龄 学历\n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n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n主要工作经历\n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n136"
- },
- {
- "page_number": 177,
- "text":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n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n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社保证明扫描件,\n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n岗位名称\n姓 名 年龄\n性 别 毕业学校\n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n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n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n主要工作业绩和担\n任的主要工作\n137"
- },
- {
- "page_number": 178,
- "text":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n138"
- },
- {
- "page_number": 179,
- "text": "九、资格审查资料\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n投标人名称\n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n联系人 电 话\n联系方式\n传 真 网 址\n组织结构\n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n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n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n投标人统一\n社会信用代\n码\n企业资质等\n项目经理\n级\n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n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n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n账号 技 工\n经营范围\n备注\n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n139"
- },
- {
- "page_number": 180,
- "text":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n项目名称\n项目所在地\n发包人名称\n发包人地址\n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n合同金额\n合同签订日期\n竣工日期\n承担的工作\n工程质量\n项目经理\n技术负责人\n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n项目描述\n备注\n备注:1、类似项目指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签订金额\n500万元及以上供水管道敷设的安装调试业绩,须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予\n采信。\n3.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n140"
- },
- {
- "page_number": 181,
- "text":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n项目名称\n项目所在地\n发包人名称\n发包人地址\n发包人电话\n签约合同价\n合同签订日期\n计划竣工日期\n承担的工作\n工程质量\n项目经理\n技术负责人\n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n项目描述\n备注\n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反映道路标线修复、交\n安设施采购等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予采信。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n141"
- },
- {
- "page_number": 182,
- "text": "(四)财务情况表\n投标人须提交近2年(2020 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填写下表。\n序号 项目 2020年 2021年\n1 固定资产\n2 流动资产\n其中:存货\n3 总资产\n4 长期负债\n5 流动负债\n6 净资产\n7 利润总额\n8 资产负债率\n9 流动比率\n10 速动比率\n11 销售利润率\n备注: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n142"
- },
- {
- "page_number": 183,
- "text":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n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进度情况\n… … … …\n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否决其投标、作为量化因素或评\n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n(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n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n投标人仅需提供与本次招标项目类型相同的诉讼及仲裁情况。\n(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n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n(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n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n(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n人的单位名称。\n(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n仲裁文书的时间。\n(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还没有处理结果,应\n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n(8)如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n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需在上表“案由”空白处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n须知”3.5.5项规定的期限内本投标人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n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n143"
- },
- {
- "page_number": 184,
- "text": "(五)其他资格审查材料\n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n144"
- },
- {
- "page_number": 185,
- "text": "十、投标关键技术、部件、设备及材料来源表\n表10.1 施工包含的关键技术、装备及材料来源\n技术持有 国内替代技\n关键技术、装 规格(型 产地(国\n序号 功能简述 人或制造 术持有人或\n备及材料名称 号) 别)\n商 产品制造商\n备注:本合同施工所需关键技术、装备及材料、专利(含自有或第三方许可)等均应列报。\n145"
- },
- {
- "page_number": 186,
- "text": "十一、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n1. 初步评审需要的材料\n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提供初步评审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n容,请将所需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对应页码填入表格中。\n序号 名称 电子投标文件页码 备注\n1 营业执照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2 资质证书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3 投标人业绩证明文件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项目经理提供机电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n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n格(聘用单位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n5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拟\n任项目经理2021年6月以来连续6个月\n的投标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n6 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盖章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7 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投标保证金凭证、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n8 电子版为彩色扫描件\n及中标服务费交纳承诺书\n注:(1)所提供的企业证件等资料应为有效期内的文件,其它材料应满足招标文件具体要求。\n(2)本表供评标时参考,以投标文件实际提供的材料为准。\n2.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n146"
- },
- {
- "page_number": 187,
- "text": "附件:\n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提交承诺函(格式)\n(招标人名称):\n我方已仔细研究并完全理解了 (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在\n此承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在签订合同前,向贵方递交金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的农\n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担保形式为 (填写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金二者其一),并同意\n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贵方退还此保函或保证金\n(不计利息,利息已计入投标报价中)。\n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n地 址:\n邮政编码:\n电 话:\n传 真:\n年 月 日\n1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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